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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辯稱社員總會開會通知採發信主義云云,即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1、雖上訴人抗辯:本件應採發信主義云云,然查,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最高法院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抗字第4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查對於究採發信主義或到達主義我國並無規定一定標準,端視該等法律功能而為設計,例如行政程序法第49條在郵期間之扣除「已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即採發信主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立法意旨及條文文義觀之,顯見加保申報表之送達,係採到達主義,而非採發信主義,又若採發信主義,原告將加保申報表寄發,即完成加保手續,而被告未收到其加保申報表,如何認定其已加保多有爭議,且未送達之危險負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立法意旨及條文文義觀之,顯見加保申報表之送達,係採到達主義,而非採發信主義,又若採發信主義,原告將加保申報表寄發,即完成加保手續,而被告未收到其加保申報表,如何認定其已加保多有爭議,且未送達之危險負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再字第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故解釋上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否則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依其與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裁字第147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9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法,並非公司法未有明文規定時,即當然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此觀公司法雖對股東會之開會通知未特別規定採發信主義,然而通說認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並未有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1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者,舉發通知單之送達究採發信主義或到達主義,我國並無規定一定標準,端視該等法律功能而為設計,例如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在郵期間之扣除「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即採發信主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21號判例係採取發信主義(即以上訴狀付郵之日為準),認為當事人以郵電遞寄文件提起上訴,雖可採發信主義,但必須於上訴期間內發出,始為有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21號判例係採取發信主義(即以上訴狀付郵之日為準),認為當事人以郵電遞寄文件提起上訴,雖可採發信主義,但必須於上訴期間內發出,始為有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故解釋上,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否則,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依其與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02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行政訴訟法固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為訴訟行為,係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公司法關於股東會之召集通知,係採發信主義,即將召集之通知書交付郵局寄出之日,即發生通知之效力,是原告以召集程序違法為由訴請撤銷被告公司八十九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並無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9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解釋上,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否則,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依其與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3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解釋上,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否則,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依其與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76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本院按:行政訴訟法關於計算起訴法定期間之規定,採到達主義,不採發信主義,亦即以起訴狀實際到達法院時為計算標準(本院96年度裁字第176號裁定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八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解釋上,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否則,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依其與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有依其與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行政訴訟法固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法院為訴訟行為,係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惟所謂在途期間,係指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者,由其住居地到達行政法院依規定所需之適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8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本院按:行政訴訟法固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為訴訟行為,係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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