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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直接審理原則要求訴訟結果必須「出於審理庭」,其內容包括形式的直接性與實質的直接性兩項內涵。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再行勘驗,違反直接審理原則,自有誤會,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該等病患在健保局查訪員面前之陳述,及其代替品即該訪談記錄,依訴訟法上之直接審理原則,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核聲請意旨無非係就原審判決是否有違直接審理原則與證據法則等關於原審判決是否適法之事項為爭議,而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當時開庭的法官是邱景芬法官,而為原裁定者是魏俊明法官,此舉是否違反直接審理原則。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原審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與提示證物具有同一效果,無礙上訴人之防禦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權,亦未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乙○○及其原審指定辯護人為其利益上訴意旨略稱:1、原審未行準備程序即行審判程序,於直接審理原則有違,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規定;原審筆錄未記載上訴人之主張及被上訴人之自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14條之規定;以及原判決無實據而援引證人蕭珮琪證述,而有判決不備理由,採證與卷內資料不符,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未將該函文於審判期日提示、宣讀或告以要旨,使有辯解之機會,亦有違直接審理原則等語。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均遵期到庭,且無延宕訴訟之情,原裁定不符比例原則,又開審理庭之法官與原裁定法官不同,恐牴觸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及直接審理原則,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部分抗告意旨將正當法律程序之聽審權保障與直接審理原則混淆,顯然誤解法律規定。綜上,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予以駁回所為論斷說明,有何違法、不當。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羈押案件屬審理程序以外之程序,非在確認被告之罪責與刑罰問題,不適用直接審理原則,相關證據只須達釋明之程度即可,而不必至確信之程度,亦即法院審查羈押及須禁止接見、通信之目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㈡指摘原審未再進行勘驗,已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云云,亦有誤會,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上訴人等此部分辯解,攸關本件喜盈公司所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等事實之認定,原審未自行本於法之確信,依據卷證資料採證認事用法,與直接審理原則之本旨未合,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誤將正當法律程序之聽審權保障與直接審理原則混淆,難認有據。綜上,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所為論斷說明,有何違法、不當。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審未再傳喚證人游志明,以查明聯同公司業務員送貨及收款之流程,違背直接審理原則,且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云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鑑於直接審理原則為嚴格證明法則之核心,法庭活動藉之可追求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然若直接審理原則與證據保全或訴訟經濟相衝突時,基於派生證據之必要性、真實性以及被告之程序保障,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原則,故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必須經過調查程序而顯出於審判庭者,始與直接審理原則相符,否則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原則,故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必須經過調查程序而顯出於審判庭者,始與直接審理原則相符,否則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屬違背法令;又證物應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辯稱監聽曾經報請上級核准等情,原審未予直接審理,即據為判斷依據,違反直接審理原則;被上訴人所陳因監聽機器故障一節,原審未予調查,而援引為判斷基礎,違反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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