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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謂:㈠原審判決認本案欠缺被告行竊之直接證據,應成立收受贓物罪,而不構成竊盜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保險套等,顯無通姦之直接證據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事訴訟法上所稱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二種,其中證明直接事實之證據,為直接證據,或稱確實性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之證據,為間接證據,或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該案縱使遭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告亦可據該關鍵直接證據重新送請鑑定並提出再審。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茍其推理過程合於論理法則而無謬誤,據以判斷之事實亦與經驗法則無違,即為法之所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人再三反覆指被告六人有犯罪之事實,均未提出任何直接證據或足以斷定被告犯罪之間接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茲起訴主張如事實欄起訴意旨所載,經查被告雖認為本案無直接證據證明疫苗接種引起血管炎,但已認為因無法完全排除個案之血管炎與肝炎疫苗之因果關係,故給予救濟,難認其就原告申請救濟,以無直接證據搪塞了事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上訴意旨略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述記載,全部欠缺直接證據並遭被告之否認;上述記載則係全部搬用唐金明自首之說詞而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述記載,全部欠缺直接證據並遭被告之否認;上述記載則係全部搬用唐金明自首之說詞而來。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應以該客觀直接證據為認定契約當事人之優先證據,至於契約當事人或直接契約當事人以外之人在契約履行期間所為的意思表示,應僅在於無法依客觀直接證據認定契約直接當事人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直接證人轉載直接證據卸載行車載具之影音格式而為勘驗目視所據以成像之間接證據影音格式時,其所使用之轉載程式「中文版酒精」為盜版軟體,不僅無法保存直接證據之完整事實,更有毒樹果實之疑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辯解雖與常情有違,然本件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涉有偷竊告訴人所種植之青蔥之犯行,雖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本院綜合卷附之其他間接證據,亦無從本於推理之作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理由僅空言表示:「未拾獲手機,無直接證據」等語;惟原判決已經針對被告所稱無直接證據證明犯罪此點,詳予敘明不予採信之理由與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一般而言,尚難率斷直接證據之證明力一定優於情況證據,且情況證據之證明力亦不當然劣後於直接證據,因此,於個案判斷時,重點毋寧並不在於該當證據究是直接證據或是情況證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因直接證據並非必然存在,倘對事實之判斷,僅以直接證據為限,而捨一切間接證據於不用,即有可能阻礙真實之發現,而有害司法正義之實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係唯一之直接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其有無因過失而致告訴人受傷,全無直接證據之證明為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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