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上訴人於系爭投票日固出現在投票所附近,惟僅向路過民眾以手指示前方,並未以手指比出「○」號,亦未聽聞「請投給○號」,或「拜託支持○號」等語句,矧且被上訴人亦未穿著有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矧且原告片面所指每月薪資至少三五、000元以上,並未因而減少,即目前仍在職中(詳其員工在職證明書備註),豈有減少工作能力損失之可言,益證子虛烏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六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異議人雖提出其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劃撥四十元之停車費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一紙,然依前開計時繳費通知單可知繳費期限係至九十三年一月卅日止,異議人郵撥繳費之日期顯已超過該期限,矧且基隆市警察局亦已於異議人郵撥繳費前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開出卷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聲請付與之資料,不但不存在於本院108年度聲簡再字第7號卷內,矧且本院108年度聲簡再字第7號案件早經本院於108年12月23日以裁定駁回在案,迄未據聲請人提出抗告
臺北簡易庭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矧且,被告辯稱被告於家庭會議時首度提出系爭支票,主張陳東成生前欠款要一併處理,不然原告不願自敦化南路房屋遷出,在場兄弟姊妹為求順利出售,要求被告先答應原告,被告始簽協議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矧且,上開訴訟僅就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賠償因妨害名譽有無受損為判決,未就相對人有無因不當假扣押受有損害之部分為任何審究,尚難逕認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無因假扣押執行而受損之可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矧且,被告更生及保全之聲請,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3月10日裁定駁回,已經本院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明屬實,被告所辯要無足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矧且本件相對人繼續擔任案外人匯軒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究會對聲請人造成何類之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予以釋明,從而,本件聲請亦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次查,依票載文義形式以觀,丙○○並無表明代理之本旨,原告亦未向被告表示授權丙○○代理發票,矧且原告並不知戴某要代簽本票之事實,自與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之要件迥不相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矧且,相對人已於97年10月20日異議人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附卷可稽,相對人既已依法對異議人行使權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符合前述返還擔保金之要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次查,依票載文義形式以觀,丙○○並無表明代理之本旨,原告亦未向被告表示授權丙○○代理發票,矧且原告並不知戴某要代簽本票之事實,自與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之要件迥不相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55號行政裁定預覽 ↗
矧且,相對人徵收抗告人之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目的在開闢工程興建道路,以疏解週邊交通瓶頸,自有公益上之考量,若予停止執行,將影響該道路工程之進行,於公益難謂無重大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矧且,該耕地租約影本所載租賃期間:「自民國五十五年壹月壹日起至民國『一六十』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共訂六年」,惟自55年1月1日起算6年租賃期間應至60年12月31日屆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45條、第146條規定,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5條係規範訴訟能力,第146條則係就對駐外使節囑託送達為規定,上訴人所述情節要與各該法條無涉,難認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矧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矧且,聲請人曾主張遭冒名登記為精確公司之監察人,而對精確公司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因逾期未補正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5月27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矧且該告訴狀具狀人欄欄末之指印一枚,經本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發現該指紋並非二告訴人之指紋,而係與本案無關之第三人李中石(男,五十二年十一月廿日生,號:Z00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矧且,異議人於聲請假扣押裁定時請求士發公司、翁振發應負連帶責任,於本案訴訟僅請求士發公司、翁振發共同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矧且該告訴狀具狀人欄欄末之指印一枚,經本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發現該指紋並非二告訴人之指紋,而係與本案無關之第三人李中石(男,五十二年十一月廿日生,Z000000000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八七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②、原告另稱有二十萬一千五百元之發票,係以被告公司為買受人開立之發票云云;經被告公司查證,被告從未使用原告公司所稱之前揭金額之發票,矧且前揭發票乃原告公司所自行開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矧且,抗告人前亦曾因施用二級毒品而受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84號判處有期徒刑之宣告,故抗告人必了解法院送達判決文書之意義及其可依法提出上訴之權利。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