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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3.將賭博場所解釋為包含網路空間,應僅係擴張解釋,並未違反禁止類推原則,已如前五、㈠所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禁止類推原則」之主要意涵,乃在禁止司法者(裁判者)以「類推」之方式,「新創」或「擴張」構成要件之可罰行為,同時亦禁止司法者(裁判者)以「類推」之方式,加重科刑或施以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規停車於車道上、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或違規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發生繼承關係,該土地交易行為為真實,被告卻未盡調查能事,以系爭款項係陳麗重病期間提領,原告無法證明該部分正當用途,認定原告逃漏稅捐,違背無罪推定原則、證據法則及禁止類推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解釋意旨,應自所解釋法律之生效日起有其適用,原告主張被告援引上開解釋函令,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禁止類推原則乙節,洵非可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否則,任何違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公眾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勢將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而有悖離刑法上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規停車於車道上、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或違規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規停車於車道上、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或違規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規停車於車道上、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或違規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7號行政裁定預覽 ↗
09304544390號函釋,僅就應稅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並無包括應稅土地及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基於禁止類推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或違規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將賭博場所解釋為包含網路空間,應僅係擴張解釋,並未違反禁止類推原則,此擴張解釋亦為前揭最高法院所是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駛、違規停車於車道上、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或違規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無原告所稱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禁止類推原則之情形可言。另按「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物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規停車於車道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者與道路安全駕駛無關如堆放垃圾、花盆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就乙○○、丙○○分送蛋糕時是否有隨意拜票之反射動作,皆未調查清楚,即認定係投票行賄,有違證據法則及罪刑法定主義之禁止類推原則云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上開論據,羅織鑿痕,昭然可揭,已明顯違反上開禁止類推原則及明確性要求兩項法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規停車於車道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者與道路安全駕駛無關如堆放垃圾、花盆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規停車於車道上、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或違規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即有悖離刑法禁止類推原則之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駕駛經驗且無駕照者駕車於公路或違規超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均因有足以產生公眾往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此勢將擴張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而有悖離刑法上禁止類推原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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