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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罪質上,想像競合犯雖係科刑一罪,惟其實質乃係連結數個評價上一罪而合併為科刑上一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牽連犯係從一重處斷,是以行為人所為雖為實質數罪,然在刑法上將之視為科刑上一罪,即將數罪準於一罪,僅從其重罪而為處斷,不再處斷輕罪,因此於牽連犯之例,裁判上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訴訟法上告訴不可分原則,於科刑上一罪(被害人相同),亦有適用餘地,故告訴人對於科刑上一罪之部分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部分,只要犯罪事實相同,縱嗣後適用之刑法法條不同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雖執前詞抗告,惟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明顯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而獨立成罪,此不因罪名相同而異,並非抗告意旨所指之科刑上一罪(裁判上一罪)或單純一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科刑上一罪刑法第55條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大衛杜夫牌及雪茄等洋菸暨普洱茶、金針菜、止痛膏、鎮痛膏、正氣散、活絡油等物部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五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一○號),係另行起意,觸犯運送走私物品罪,與本件無任何科刑上一罪關係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上一罪,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
虎尾簡易庭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開所指容有未合,另本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亦與牽連犯乃數行為,觸犯數不同構成要件之罪,而數行為間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致從重罪處斷之科刑上一罪不同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數個犯罪行為皆成立犯罪,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為科刑上一罪,故於決定其責任輕重時,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數個犯罪行為皆成立犯罪,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為科刑上一罪,故於決定其責任輕重時,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
虎尾簡易庭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8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且本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亦與牽連犯乃數行為,觸犯數不同構成要件之罪,而數行為間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致從重罪處斷之科刑上一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科刑上一罪刑法第55條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白,不得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是檢察官所舉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此一部分犯行,則此一部分,固應為無罪諭知,然公訴人認為此一部分與前述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具有科刑上一罪關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照片三、法令之適用㈠罪名毀損罪、恐嚇危害安全罪㈡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305條㈢科刑上一罪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規定,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諭知」(見原判決第6頁),不惟誤解想像競合犯實際上仍為評價上數罪,僅合併其組成之數罪法定刑而為科刑上一罪之本質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3條第3項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規定之適用,而不命被告強制工作(見原判決第11頁),不惟誤解想像競合犯實際上仍為評價上數罪,僅合併其組成之數罪法定刑而為科刑上一罪之本質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爰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諭知強制工作」(見原判決第11頁),不惟誤解想像競合犯實際上仍為評價上數罪,僅合併其組成之數罪法定刑而為科刑上一罪之本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上開案件涉及科刑一部上訴,檢察官另就想像競合犯之科刑上一罪請求併案,二審法院是否受上訴範圍之拘束,不能審理併案部分,此與本案所涉及:科刑一部上訴是否具有例外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關於科刑上一罪、處斷上一罪,其實質上各該罪發生之地均為犯罪地,並非僅「從一重之罪」、「論以一罪」之罪為犯罪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1項之罪,亦無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付強制工作之餘地」(見原判決第12頁),不惟誤解想像競合犯實際上仍為評價上數罪,僅合併其組成之數罪法定刑而為科刑上一罪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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