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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第二審審判活動,受到移審效、審判範圍等拘束,而上訴人既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為擴張聲明,被上訴人亦得為附帶上訴,移審自有阻斷移審範圍內原判決全部確定之遮斷效。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下稱聲請移審狀)」向本院聲請將前案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詎參與前案判決之洪光燦、郭雅美及楊智勝法官(下稱三位法官)均不得參與上開再審及移審程序,且前案承審法官楊智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113年3月29日起訴移審,因被告於當日移審訊問時,就起訴書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坦承表示認罪,本院合議庭認本件有被害人及共犯證述、LINE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113年3月29日起訴移審,因被告於當日移審訊問時,就起訴書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坦承表示認罪,本院合議庭認本件有被害人及共犯證述、LINE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113年3月29日起訴移審,因被告於當日移審訊問時,就起訴書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坦承表示認罪,本院合議庭認本件有被害人及共犯證述、LINE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被告直至原審更一審始被通緝,與本院上開2判決所示案情不同,其移審期間合計長達216日,期間甚長是否加計,對被告權益影響甚大,本於與送審期間,認係偵查權未行使而不予加計之相同法理,移審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惟被告前於113年5月6日準備程序時,一改先前移審時認罪之供述態度,不僅全盤否認犯行,且辯稱113年3月29日移審訊問時,之所以認罪,係因當時身體不適,為求儘速保外就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一、劉晉安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下午2時4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召開108年度上易字第2212號竊盜案件之移審羈押庭(案號為108年度臨字第9514號)時,於移審庭值日法官當庭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惟被告前於113年5月6日準備程序時,一改先前移審時認罪之供述態度,不僅全盤否認犯行,且辯稱113年3月29日移審訊問時,之所以認罪,係因當時身體不適,為求儘速保外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本院審酌被告涉嫌販毒之對象為2人共5次之犯罪情節及態樣,及被告於本院移審訊問中就犯行已供承不諱,在被告於移審時無法提出保證金之情況下,固認無從替代羈押之執行,而被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102年3月22日移審訊問時因見到起訴書上共起訴10項犯罪事實,心中害怕惶恐才會除了同案被告游桂花部分其餘均否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2000元1.被告之自白①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時(偵31499號卷第51、297頁、聲羈卷第22頁)②原審移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原審卷第38、119至120、179頁)2.證人湯有中於警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一、劉晉安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下午2時4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召開108年度上易字第2212號竊盜案件之移審羈押庭(案號為108年度臨字第9514號)時,於移審庭值日法官當庭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移審當日即97年3月13日當庭宣示將其羈押,已如上述,又所謂移審,即係檢方將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則被告於移審後之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意旨雖指摘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尚未表明是否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以檢察官已合法提起上訴為由,逕將案卷及在押之被告移審送交本院,且被告於移審訊問時已表明欲通知辯護人到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聯,否則豈非謂只要偵查中經羈押且二審維持此羈押裁定之被告,於案件移審後法官仍僅能為羈押之決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判決刑期較本件移審時業已交保之同案被告之刑期相差至少1年6月以上,是被告已較移審時業已交保之同案被告有更高之逃亡可能性,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偵查卷第四七頁),故上訴人雖於移審當日訊問中另有否認犯罪之抗辯,僅係態度不一,尚不影響其自白之效力,上訴人於原審亦主張其於移審時已經自白,原判決因而認為上訴人於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毒品交易,均係有償交易,且被告於本院移審訊問時供稱:「(販賣毒品有何好處?)我販賣毒品是為了賺價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楊○○部分之備位聲明,既於第一審因先位之訴部分勝訴而未受裁判,則於楊○○合法上訴時,即生移審之效力,乃原審於認定上訴人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疏未就業生移審效力之備位聲明加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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