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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 筆:名稱 1・條文 21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21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容聲請事件:指行政法院審理之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事件。
二、行政法院:指收容聲請事件第一審管轄之…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受…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移民署就收容聲請事件聲請於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為遠距審理者,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行政法院提出。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移民署就收容異議事件,應提出意見書;就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事件,應提出聲請狀。 前項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收容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後,應即分案;承辦法官於分案後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儘速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 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時,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移民署於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應使受收容人於所在收容處所之獨立空間接受訊問。但經行政法院同意其於非獨立空間接受訊問者,不在此限。 移民署不得於受收容人在遠距審理…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陳…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移民署與行政法院應以指定聯絡人及專線電話等方式作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業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 移民署處理收容聲請事件,而…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移民署所屬人員辦理收容聲請事件移送相關作業時,屬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執行收容職務之人員;其有關戒具或武器之配帶及使用,適用本法第七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 受收…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收容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提出抗告,並經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認有命移民署協同受收容人到場陳述、提出答…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為妥適處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及陸海空軍刑法於同日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軍法案件及司法機關移送軍法機關之案件,爰訂定本注…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現役軍人除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外,均歸司法機關審判。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原在軍事法院初審、上訴或抗告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由相對等之法院接辦,其性質為因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業務移轉,並非有無審判權之問題。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法院受理軍法機關移送案件之管轄標準如下:
1.人犯在押者:以所在地做為土地管轄之移送標準。
2.人犯未在押者,以犯罪地做為土地管轄之移送標準。
3.事務管理…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各法院受理軍法機關移審之案件,相關之行政事宜應依「民刑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有關人犯移交事宜:
1.軍事檢察機關偵查中之人犯移送該管普通法院檢察署後,如檢察官認有應予羈押之理由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值日法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規…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軍法機關移審前已進行之軍法審判程序,不因移送而失效,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續行審判,並通知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及更新審判程序。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原依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現役軍人所犯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定犯罪之案件,而由法院審理者,因該國家安全法規定停止適用及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施行,法院審判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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