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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他人若因此知悉系爭答辯狀之內容,實因原告本身之行為所致,他人如因拆閱密封郵件而得以閱覽系爭答辯狀並知悉系爭答辯狀之內容,即與被告將系爭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提出系爭答辯狀影本為憑(原審卷第18至19頁),惟被上訴人否認有於北建簡事件中提出系爭答辯狀等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文宣海報製作第一波 3.5元 20,000張 70,000元 否 111.06.18 - 原本 附表2-18 附表8 文宣製作 文宣海報製作第二波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答辯:無爭執,認可完成(答辯狀)。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4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有於系爭前案訴訟中提出系爭答辯狀,然被告所答辯狀中所述之內容僅係陳述當時所知之事實,系爭答辯狀第5點是由被告之三姊鄭素珠辦妥被告父親之身後事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雖於上開民事事件之答辯狀中陳述自訴人為「職業股東」,惟該答辯狀係對台灣高等法院為之,係向特定機關為陳述,並非向不特定人為之,自訴人亦坦認該答辯狀被告確實僅交付法官及伊各一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索取被告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案件所提行政訴訟答辯狀(下稱系爭答辯狀)之電子檔,以便文書撰寫時複製貼上。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0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日答辯狀及今日答辯狀所載」,並未明確記載林清源律師有將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答辯狀之內容詳為陳述,且原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當庭勘驗,播放上開庭期經數位錄音轉錄之錄音帶結果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附於刑事聲請再審狀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即係另一份「民事答辯狀」之影印繕本,足證抗告人等人並無偽造「申請撤銷執行命令狀」之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三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若未依前述提出答辯狀,應於開庭前五日向本院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若未依前述提出答辯狀,應於開庭前五日向本院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以被告侵占告訴人乙○○所有之行動電話一支之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被告於偵查中且坦承看過系爭答辯狀,於被訴侵占一案之偵查中均未就答辯狀內所指「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國貿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若未依前述提出答辯狀,應於開庭前五日向本院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若未依前述提出答辯狀,應於開庭前五日向本院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四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若未依前述提出答辯狀,應於開庭前五日向本院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自訴人二人主張被告委由林清源律師於分割遺產事件所提出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答辯狀、寄送該答辯狀與黃明智及林清源律師於該案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庭期高聲朗讀該答辯狀涉犯誹謗部分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該民事答辯狀附卷可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六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若未依前述提出答辯狀,應於開庭前五日向本院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若未依前述提出答辯狀,應於開庭前五日向本院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二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若未依前述提出答辯狀,應於開庭前五日向本院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案並無聲請人所指其遞送之補充答辯狀未經收受之疏漏。至聲請人雖指承審法官莫名質疑其為何未呈答辯狀,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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