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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6 件
關鍵字命中6
會台字第13371號
108.09.27
解鑑定意旨,又無「其他必要證據」而僅憑被告庭上或答辯狀或上訴理由書狀之內容,濫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之自由心證,不依證據法則,逕自為不利聲請人之論斷,並以聲請人基於憲法第11
會台字第11018號
101.09.14
僅係教育部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補充答辯狀,並非法律或命令,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8746號
97.07.11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行政訴訟事件中,檢送答辯狀、補充答辯狀與該法院,均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命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會台字第6573號
90.04.20
定,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卻未同時規定,答辯狀應按自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以致自訴人須聲請閱覽卷宗緩不濟急,而有程序上之不利益;暨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就「同
會台字第2571號
75.11.07
訟之理由,並未違背法定程序,以及行政法院未將被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等詞,再聲請解釋,自仍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1470號
69.08.15
經相對人台灣省建設庭會同有關機關勘測明晰,已於其答辯狀內自認屬實,行政法院竟未注意及此;又聲請人並未主張核准承租區域應為G區,亦未就G區聲請設定礦業權,相對人對G區亦未作任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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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