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52 筆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預覽 ↗
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之 1預覽 ↗
上訴理由書、答辯狀之提出
行政訴訟法第 247 條預覽 ↗
上訴狀之送達及答辯狀之提出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預覽 ↗
法官應定相當期間命相對人提出答辯狀,及命聲請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或於調解期日以言詞為之。 前項指定之期間,應斟酌聲請人得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對於答辯狀記載內容為合理準備之必要期間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7 條預覽 ↗
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 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1 條預覽 ↗
七十一、(命提出答辯狀) 訴訟事件無需補正或當事人具狀補正齊全者,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同時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4 條預覽 ↗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 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7 條預覽 ↗
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答辯狀及補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預覽 ↗
答辯狀宜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 一、對聲請意旨之答辯及其事實理由。 二、對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三、供證明用之證據。 四、對聲請書狀所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8 條預覽 ↗
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之期間。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職務法庭得逕為裁判。
公務員懲戒法第 89 條預覽 ↗
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懲戒法庭得逕為裁判。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7 條預覽 ↗
人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移送書繕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繕本於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應將答辯狀繕本送達移送機關。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9 條預覽 ↗
上訴狀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職務法庭。 原職務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職務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70 條預覽 ↗
訴狀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懲戒法庭。 原懲戒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2 條預覽 ↗
七十二、(繕本之送達) 答辯狀繕本由被告逕自寄送原告;當事人書狀由提出書狀者,自行寄送繕本於對造。
行政訴訟法第 120 條預覽 ↗
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卷宗歸檔: 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之聲請狀、答辯狀、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三審上訴狀等製成一卷,交由法院歸檔。分案時之影印卷則不需歸檔。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3 條預覽 ↗
所提出之書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對造,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及附屬文件,並將所提答辯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他造。俟兩造均於書狀為完全或必要之陳述,並提出必要之附屬文件,或命提出書狀及附屬文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4 條預覽 ↗
、(調卷函催) 有關機關逾相當期間仍未檢送卷證或答辯狀者,應即函催。經函催仍未依限辦理者,得檢卷簽請庭長(或審判長)核示後,逕行送交分案。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預覽 ↗
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