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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22:2,982,233元 序7、系爭分配表表2次序 系爭分配表表1次序22:2,907,798元 系爭分配表表2次序7:6,281元 7、系爭分配表表3次序7 系爭分配表表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智財判決預覽 ↗
1、2(下稱系爭產品Group1)、Group2包含系爭產品13(下稱系爭產品Group2)、Group3包含系爭產品15(下稱系爭產品Group3)、Group4包含系爭產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後經系爭建物4樓所有權人於系爭平台增建系爭A增建,並將公用樓梯延伸至系爭平台(該延伸公用樓梯之增建即為系爭B增建),使系爭建物有內梯與公用樓梯可至系爭平台,而被告既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㈧系爭898帳戶歷史支出明細如附件一;丁裕峰自系爭898帳戶、原告之系爭338帳戶匯出款項如附表一所示;丁裕峰之系爭925帳戶匯款至原告之系爭338帳戶日期、筆數、金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就此故主張系爭43號門牌及系爭稅籍均屬系爭271地號建物所有,惟此經被告否認而抗辯稱:系爭43號門牌及系爭稅籍均為系爭539地號土地所有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①依前開㈡所述,系爭租約租金之約定,並未特別記載系爭房屋與系爭空地之對價各為何,而系爭空地面積所占系爭房屋面積比例顯屬非輕,且系爭房屋均須經由系爭空地出入,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系爭車輛發生系爭故障狀況時,仍由證人黃國倫在傑斯公司為系爭車輛進行輪胎定位,證人李克慰尚未對系爭車輛為何維修行為等節,認系爭車輛發生系爭故障狀況,與證人李克慰對系爭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系爭電梯須感應特定磁扣始能操作,系爭前案既認定伊等依系爭分管契約,有權占有系爭平台區域,依誠信原則、系爭分管契約之附隨義務,該分管契約之範圍應包含伊等得自由使用系爭電梯及其他共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24號建物有辦理保存登記,系爭23號建物、系爭25號建物均未辦理保存登記,系爭24號建物最早蓋,嗣再蓋系爭23號建物,最後蓋系爭25號建物,系爭23號建物、系爭24號建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9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漏水),經原告請業者勘查,發現系爭漏水是從系爭伸縮縫及伸縮縫牆面滲漏而出,必須拆除系爭遮蔽物後,始能修繕系爭伸縮縫解決漏水問題,但經原告及系爭大廈管理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系爭通道為系爭房屋之專有部分位於大品樺園公寓大廈內,被告就系爭通道之利用,即應受上開法令之限制,而被告為系爭房屋、系爭鐵門及系爭物品之所有權人,系爭鐵門及系爭物品均設置在系爭通道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系爭房屋之原始平面圖,系爭房屋除直接通往東豐街之系爭門口外,尚有出入口通往系爭大樓公共梯間(下稱系爭梯間口),再自系爭大樓公共梯間大門通往東豐街,欲自系爭房屋出入實無須通過系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因許日火、許石龍經商失敗,系爭地下室(應有部分2分之1部分)、系爭大樓1至3樓房屋及系爭土地乃陸續遭債權人查封拍賣,而本院執行處為因應系爭土地上存有系爭大樓而難以順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甚而依系爭同意書二,被告尚須將系爭找補金額給付原告,則原告提供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出售用以清償系爭沈文生債務,不但原屬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無損,尚可另得到與系爭117-2號土地價值相當之系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5.原告既曾就系爭社區拆除系爭地上物,並將系爭社區占有之系爭4筆土地範圍返還原告一事,與被告調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因系爭汽車無法停放系爭機械車位,被上訴人員工復指示伊將系爭汽車停放至系爭機械車位後方之平面停車位(下稱系爭平面車位),伊須駕駛系爭汽車通過系爭機械車位之車道(下稱系爭車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高秋子系爭判決序號99同左系爭判決序號19166林睿騰高秋子系爭判決序號99同左系爭判決序號19267林世明高秋子系爭判決序號99同左系爭判決序號19368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次,伊因拍賣取得系爭土地及系爭4907建號建物、系爭建物,被告無權占用系爭攤位,自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給付占有系爭攤位及系爭建物、系爭4907建號建物、系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原告既始終未申請於系爭土地上興建房屋,所以並無使用系爭公共設施之必要或需求,則原告因不滿意系爭公共設施為由,向被告請求買回系爭土地,係違反系爭契約及系爭補充協議之約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系爭建物設有供系爭大樓住戶對外通行之通道(即如附圖一所示H部分,下稱系爭通道),遂出具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保證系爭通道得永久暢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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