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39 筆
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預覽 ↗
系爭物之管理
律師法第 45 條預覽 ↗
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5 條預覽 ↗
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7 條預覽 ↗
就同一系爭財產有數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申請人得證明該財產分配比例者外,應依申請人之人數平均分配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或其家屬。 本辦法所稱系爭財產,指依本條例規定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原財產。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會作成返還原財產之決定後,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系爭財產為動產者: (一)現金:返還義務人屆期未給付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3 條預覽 ↗
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三、申請回復權利之系爭財產。 四、申請人為系爭財產之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 五、申請日期。 申請人為依法繼受原權利之人時,應提出有無其他繼受人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之辦法進行調查外,另應調查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系爭財產之權屬、使用狀態及有無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 二、系爭財產屬公有財產者,應先徵詢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構
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營服役,而債權人或其家屬亦因應徵召入營服役者,如系爭財產為雙方維持生活所必需,應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移請該管法院參考。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作成決定日期外,並依返還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系爭財產為動產者: (一)物品名稱。 (二)交易上認為重要事項。 (三)數量。 (四)交付方法及期限。 二、系爭財產為不動產者: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4 條預覽 ↗
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三)如為新型專利,為上述通知或發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預覽 ↗
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必要時,系爭範圍外之四周形勢,亦須記明,以備查考(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六六)。 (二)勘驗所得結果,即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8 條預覽 ↗
細記載,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系爭範圍外之四周形勢,亦須記明,以備查考。 有鑑定人參與勘驗者,鑑定人之陳述,亦應記載明確。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2 條預覽 ↗
所取得者,其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 二、系爭財產: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告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後,申請人得據以申請回復權利之標的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者受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權被剝奪之證明文件。 四、系爭財產清冊。 五、其他權利回復基金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人為被害者之家屬者,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並應檢附被害者之繼承系統表、被害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1 條預覽 ↗
細記載,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系爭範圍外之四周形勢,亦須記明,以備查考。 有鑑定人參與勘驗者,鑑定人之陳述,亦應記載明確。 測量、鑑定所需之費用,應通知當事人預行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0 條預覽 ↗
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必要時,系爭範圍外之四周形勢,亦須記明,以備查考。(民事訴訟法三六四、二九七、三六六、三六七)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1 條預覽 ↗
之判決) (一)如原告起訴之主張無理由,且未發現系爭都市計畫有何違法之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七前段)。 (二)如系爭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且得補正,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預覽 ↗
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必要時,系爭範圍外之四周形勢,亦須記明,以備查考(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六六)。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4 條預覽 ↗
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在大多數新申請註冊案,由於商標尚未使用,不必然呈現所有參考因素,自可能僅就商標識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