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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其另於理由欄貳、一(七)之1,卻又謂鄞子翔與賴皓森等多人,於客觀上均能預見彼等所為傷害行為,將致生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均應論以結果加重犯云云,顯然事實認定與理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私行拘禁為繼續犯,不問係在著手剝奪自由之過程中,或拘禁期間所發生之加重結果,均有該罪結果加重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0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結果加重犯具有綜合故意與過失之本質,故加重結果之行為必須符合過失犯之成立要件,亦即行為必須為結果之原因、行為具有行為不法、行為導致之結果具有結果不法,才足以構成結果加重犯。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之罪,係屬結果加重犯之規定,必須被告之行為與該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該條款之立法理由並未指明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之情形亦包括在內,而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乃結果加重犯之規定,就基本行為之犯罪即傷害罪部分固須有故意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並無結果加重犯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從輕量刑,尚有誤會。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之結果而規定加重其刑之結果加重犯,依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客觀上行為人能預見其死亡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此項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11日書記官張文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90條之1第1項(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非上訴人所不能預見者,且上訴人毆打被害人腹部之行為,與被害人脾臟破裂、摘除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脾臟摘除後,對於人體之免疫系統,即生影響,對被害人之身體及健康造成重大不治之傷害,應成立傷害致重傷之結果加重犯之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承上,本件被告所為係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此屬結果加重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⑷又考之結果加重犯之成立,以基本之故意犯罪存在為前提要件,而立法者對於結果加重犯之規範緣由,實兼容前開故意犯罪行為及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發生之容認而消極不防止二者,是結果加重犯除行為人須對前提之故意犯罪行為負責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有致人於死之可能,此為一般人所皆知,客觀上被告亦可預見,乃被告竟突然連續重擊死者陳文良之頭部,致陳文良因頭部鈍力傷導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被告自難辭傷害致死之責任,構成結果加重犯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加重結果犯,即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按照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應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發生,且傷害與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適用,如結果之發生出於偶然,為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即難以結果加重犯相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1年5月24日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刑法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新法無論徒刑或罰金刑之上限均有提高,並增訂結果加重犯之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4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新法無論徒刑或罰金刑之上限均有提高,並增訂結果加重犯之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⑸又按結果加重犯之成立,以基本之故意犯罪存在為前提要件,而立法者對於結果加重犯之規範緣由,實兼容前開故意犯罪行為及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發生之容認而消極不防止,是結果加重犯除行為人須對前提之故意犯罪行為負責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關於結果加重犯之事實認定,必須載明行為人主觀上未預見結果發生之過失,及一般客觀上能夠預見其發生之各情,始屬完足。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復強調刑法已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宜注意限縮適用法律上之一行為,判決中僅有結論而無具體之法理論述,何以未提及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結合犯與連續犯之概念,仍存在於刑法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新法無論徒刑或罰金刑之上限均有提高,並增訂結果加重犯之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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