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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刑補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補償聲請人所涉犯竊盜罪,既係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4491、5245、5367號、92年度偵緝字第314號、93年度偵字第592號為絕對不起訴處分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經簡判附卷,可是,經查看聲請書的記載,檢察官記載日期為111年1月25日,書記官製作聲請書日期,則是在同年3月12日告訴人明顯就是在偵查階段時撤回告訴,此等應絕對不起訴處分事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五年度台覆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因而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一、五二四五、五三六七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為絕對不起訴處分確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五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追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一、五二四五、五三六七號及偵緝字第三一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為絕對不起訴處分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為之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處分之期間(即猶豫期間)僅發生形式之確定力,於所定緩起訴期間期滿後,始發生禁止對已為緩起訴處分之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之實體(實質)確定力,與絕對不起訴處分及相對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處分之期間(即猶豫期間)僅發生形式之之確定力,於所定緩起訴期間期滿後,始發生禁止對已為緩起訴處分之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之實體(實質)確定力」,與絕對不起訴處分及相對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此為法律明定之絕對不起訴處分類型之一),於法核無不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2.按刑事訴訟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可分成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二種,前者指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程序上之障礙事項等法定原因,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3.按刑事訴訟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可分成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二種,前者指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程序上之障礙事項等法定原因,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3.按刑事訴訟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可分成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二種,前者指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程序上之障礙事項等法定原因,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顯見,檢察官係以被告2人並未觸犯商標法第81條、82條之罪,而適用絕對不起訴處分之條款為不起訴處分,並非以認定被告等有罪為前提,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予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3.按刑事訴訟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可分成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二種,前者指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程序上之障礙事項等法定原因,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3.按刑事訴訟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可分成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二種,前者指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程序上之障礙事項等法定原因,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3.按刑事訴訟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可分成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二種,前者指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程序上之障礙事項等法定原因,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指之緩起訴處分,其內容、要件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為不起訴處分迥不相同,絕對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包括行為不罰、犯罪嫌疑不足等等,本不構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指之緩起訴處分,其內容、要件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迥不相同,絕對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包括行為不罰、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指之緩起訴處分,其內容、要件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迥不相同,絕對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包括行為不罰、犯罪嫌疑不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指之緩起訴處分,其內容、要件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迥不相同,絕對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包括行為不罰、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指行為人違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犯行明確,經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項,以微罪不舉為由,而為之相對不起訴處分,此與因犯罪嫌疑不足所為之絕對不起訴處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指之緩起訴處分,其內容、要件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迥不相同,絕對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包括行為不罰、犯罪嫌疑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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