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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㈠⑶中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28萬4,0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第8頁倒數第7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32萬7,417元為有理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為105年度壢小字第1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該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改分為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合先敘明。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四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被告己○○給付管理費計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辛○○給付管理費一萬零八百元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為期1年,連選得連任,有住戶規約在卷可參(見給付管理費事件卷第79頁),惟張晉監自104年起即擔任綠景天下管理委員會(見給付管理費事件卷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第177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確定判決已經針對兩造重要爭點,依據渠等在該事件審理中辯論之結果為實體判斷,則本於爭點效,第177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確定判決既然已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雄小字第171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擬對該給付管理費事件提起上訴,為使民國107年8月27日之言詞辯論情形可清楚展現於二審
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5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提出被告應給付管理費及所得請求遲延利息金額詳細計算明細及依據。三、特此裁定。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前曾就與前開主張完全相同之事實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及汽車停車位清潔費,經本院以106年度桃小字第826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受理,並於107年1月26日判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其本件所欲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之期間為何,並以每月應繳管費費金額乘以期間月數(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作為所欲請求給付管理費之訴訟標的價額後,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113年店小字126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為保全該庭證據,必要時用之,爰聲請交付113年店小字126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程序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原告於本件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係以上開系爭規約之約定做為計收之依據,故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乃以系爭規約是否合法為其前提事實,則上開系爭規約約定有效與否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4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再微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相對人不具當事人能力,竟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管理費,其訴不合法,自應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兩造間就給付管理費之民事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既已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則本件兩造間給付管理費之訴訟標的即應為上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調解效力所及,揆諸上開法條說明
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111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之被告律師欲為核對,爰聲請交付111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訴願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請求訴願人給付管理費事件是名符其實的惡人先告狀,該管委會向訴願人以訴訟施壓索討金錢乃不公不義之給付事件。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六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實於法無據,被告自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原告社區規約之約定給付管理費之義務。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被告雖辯稱其於95年5月15日受讓黃建仁與鉅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由後者負責給付管理費之權利,自得據此拒絕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9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前經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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