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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是否承諾原告給付資遣費?㈢如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其數額各為若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勞簡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係被告自行衡量學業為重而主動辭職,被告並未承諾要給付資遣費,且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被告亦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原告與被告間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許在案,嗣上開給付資遣費事件,已經兩造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原告空言指稱伊阻止原告使其無法上班,並未舉證證明伊有何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應給付資遣費之事實,遽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原告再依給付資遣費之法律關係及相同原因事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均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部分,未特定其請求給付之資遣費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具狀補正其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之具體金額。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救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乙○○○○○○○○○○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店勞簡字第3號受理在案,惟該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裁定原告之訴及假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上訴人不得請求伊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為由,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於本院則係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為由,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兩者所據之事實與原因均不相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即應給付資遣費,是以丑○○○公司既已終止僱用契約,依法即負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丑○○○公司之代表人應代表丑○○○公司給付資遣費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故本件原告係不附任何理由終止契約,屬自請離職,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自屬無據等語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勞簡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則以原告係自動辭職,被告無須給付資遣費等語置辯。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勞小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是規定雇主依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始須給付資遣費,而第十六條復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者,才需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足見工作未滿三個月者,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時並毋庸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9,369元之金額,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抗告人係以相對人積欠105年度2月至9月之薪資未償為由,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及薪資,依其主張之事實,相對人是否負有給付資遣費及薪資之義務,仍待調查辯論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4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7,130元,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財產權訴訟,應於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0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駁回上訴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原告並未具體表明依前揭何種情形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經本院曉諭原告應具體表明據以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之原因事實,原告陳稱:「被告本來就應該給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4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7,130元,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財產權訴訟,應於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0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駁回上訴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勞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1.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並未表明請求之依據,經本院闡明後,原告雖陳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然原告並未主張被告有何合於勞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206,468元及自89年9月1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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