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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9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總統於88年9月25日為因應921大地震所發布之緊急命令(下稱「緊急命令」)並未針對符合者是否有申請時間等失權性之規定,惟內政部依「緊急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經總統公布,同年二月五日生效,依該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又南投縣埔里鎮元寶大鎮大樓經歷九二一地震後已成危樓,並經會勘判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二月五日生效,依該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被告利用變造私文書之方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三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上訴人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頒布之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非在該緊急命令發布之後所調漲。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依證人丙○○之證詞,被告所經營之新統聯清潔公司調漲三群塑膠公司廢棄物處理費用之時間應是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發布之前,而非在該緊急命令發布之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依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及其執行要點之規定申請徵服國民兵役,惟緊急命令第十點僅規定「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6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系爭緊急命令第12點規定,該命令之施行期間至89年3月24日止;而依該緊急命令第10點授權訂定之系爭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申請時間至89年3月24日止,與系爭緊急命令之施行時間相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921震災緊急命令第2點、第9點、921震災條例第53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05萬825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八十九年元月二十三日竊取其財物,應依上開緊急命令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疏未依上開緊急命令加重其刑,尚有未合。公訴人據此上訴為有理由,本院應將原判決撤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案發時間係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被告以踰越安全設備竊盜之方法,取得災民之財物,自應依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二項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緊急命令第十二點雖規定施行期間至八十九年三月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上開緊急命令適用期間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二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二項之罪部分,該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以詐欺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緊急命令第十點「受災戶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八規字第三九0七七號令:「落實執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抗告人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二項之罪部分,該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以詐欺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已為前開行為,且無其他証據足資証明被告於前開緊急命令施行之期間內有何哄抬物價之行為,故被告前開所為尚難以緊急命令論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曹黃左妹於總統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哄抬物價,核其所為,係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一項之哄抬物價罪。辯護意旨認緊急命令並未適用於台北市云云,委無足採,應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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