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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6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為執行其改義缺失之職務,而指示原告就緊急避難梯為移位工程,就原告進行緊急避難梯移位工程所生之損害,即系爭罰鍰,應由被告支付,業如前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緊急避難乃為一般法律原則,刑法第24條即規定緊急避難的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從而行政罰法雖未正式施行,但其緊急避難之規定,乃為法律之一般原理原則,依行政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緊急避難乃為一般法律原則,刑法第24條即規定緊急避難的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從而行政罰法雖未正式施行,但其緊急避難之規定,乃為法律之一般原理原則,依行政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之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之規定。①本件之拆除行為已獲授權,非屬財產權之緊急避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緊急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緊急避難行為在客觀上若已過當者,即已超出緊急避難之範圍,構成避難過當,自不能阻卻違法,僅能減免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交字第8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緊急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緊急避難行為在客觀上若已過當者,即已超出緊急避難之範圍,構成避難過當,自不能阻卻違法,僅能減免處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C、緊急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緊急避難行為在客觀上若已過當者,即已超出緊急避難之範圍,構成避難過當,自不能阻卻違法,僅能減免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交上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緊急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緊急避難行為在客觀上若已過當者,即已超出緊急避難之範圍,構成避難過當,自不能阻卻違法,僅能減免處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緊急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緊急避難行為在客觀上若已過當者,即已超出緊急避難之範圍,構成避難過當,自不能阻卻違法,僅能減免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緊急避難之成立,避難者客觀上必須面臨緊急避難情狀,且避難行為必須客觀上有必要性,且符合利益權衡,主觀上須出於避難之意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緊急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緊急避難行為在客觀上若已過當者,即已超出緊急避難之範圍,構成避難過當,自不能阻卻違法,僅能減免處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期末時被告改依「工作計畫書」之期程驗收,並認為系爭工程中「離島工業區所屬光化站查核作業、設置異味污染事件緊急避難所、辦理異味污染事件緊急避難所教育訓練與技術轉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4、公訴人雖主張被告係自行招致緊急避難情境,不得主張緊急避難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依上所述,上訴人於系爭工程進行期末驗收時,雖認定系爭工程中有關「離島工業區所屬光化站查核作業、設置異味污染事件緊急避難所、辦理異味污染事件緊急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巡交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3)緊急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緊急避難行為在客觀上若已過當者,即已超出緊急避難之範圍,構成避難過當,自不能阻卻違法,僅能減免處罰。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過去之危難或日後未知之危難,均非緊急危難,不得為緊急避難之原因。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原判決顯係於緊急避難要件中增加「唯一且必要之手段」,此乃法律所無之限制,更無視於避難過當之存在,斷章取義緊急避難之規定,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有緊急避難之情狀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之立法精神對照觀之,本院認為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緊急避難之要件,認定上應較刑法規定之緊急避難要件寬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客觀上應確實存在緊急避難情狀,行為人有緊急避難之行為,避難行為無緊急避難行使之限制,行為人主觀上則應有避難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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