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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96年11月1日緝獲歸案;經新北地檢署於97年12月26日發布通緝,於98年1月1日緝獲歸案;經新北地檢署於98年8月25日發布通緝,於98年9月11日緝獲歸案;經嘉義地檢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於檢察官因本案在97年3月26日對之發佈通緝後,已於97年3月27日經警緝獲歸案,並於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經緝獲歸案者,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受刑人業已於101年9月25日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既已緝獲歸案,參照前開說明意旨,自不得再以裁定補行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抗字第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從而,原審就上開○○○路OOO號址是否為被告實際之居所及被告另案緝獲歸案後是否已無行蹤不明而有逃匿之情事,未予釐清究明,逕認被告業已緝獲歸案,不得謂被告逃匿,並認檢察官未對桃園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是縱令被告於緝獲歸案後,復有再行逃匿之情事,檢察官仍應重新踐行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之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被告於同年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上揭抗告事由,因被告確已緝獲歸案,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0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六、七號之罪,均經通緝,而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始緝獲歸案,有原審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既經緝獲歸案,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受刑人簡鼎綸於民國111年8月29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其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受刑人鄭宇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其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被告陳沐恩於民國111年6月2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受刑人宋奇原於民國111年9月4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其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受刑人即具保人甲○○於民國111年7月17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其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被告嗣後於111年5月25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即入監執行毒品案件,是於本件裁定沒入保証金時,被告既已經緝獲歸案,自無沒入具保金事由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經緝獲歸案者,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經緝獲歸案者,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被告雖曾逃匿,然其既業經另案緝獲歸案,並經同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予以開釋,自應認其已非屬在外逃匿之狀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本院於86年1月17日第二次發布通緝日止之期間(計1年9月又6日),復加計於86年6月23日第二次緝獲歸案,至本院於87年5月14日第三次發布通緝日止之期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現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現已逃匿,當無從沒入具保人前已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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