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該條所稱續行訴訟,不以聲請續行為限,如有其他續行訴訟之行為,亦應認為已經續行訴訟,不得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撤回聲請續行訴訟之意思,且基於程序安定性,聲請續行訴訟一經聲請,根本不得事後撤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自無從以相對人提出上開陳報狀,即遽推認有續行訴訟之意思,或屬續行訴訟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迨抗告人於99年8月19日另以自己名義聲請續行訴訟,竟又以逾期為由而裁定駁回,經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乃幸經本院予以廢棄,並命續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應由o○○、m○○、n○○為樂梅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甲y○為赫王素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甲i○為劉紹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應由o○○、m○○、n○○為樂梅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甲y○為赫王素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甲i○為劉紹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4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90條所稱續行訴訟,不以聲請續行為限,如有其他續行訴訟之行為,亦應認為已經續行訴訟,不得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參見最高法院院45年台抗字第73號判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黃梅(16)張水海(配偶)吳怡慧(女)吳志鴻(子)張雅馨(女)應由張水海、吳怡慧、吳志鴻、張雅馨為黃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仍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聲請續行訴訟等語。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如陳明續行訴訟,非以兩造聯名同時陳明為必要,縱僅由當事人一造陳明者,亦生停止期間內續行訴訟之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本件既尚不足認已視為撤回訴訟,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聲請續行訴訟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抗告人以原審未予通知續行訴訟為由,指摘原審程序不備,應續行訴訟云云,於法無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所稱之續行訴訟係指當事人向法院表示續行訴訟審理程序之意思,故聲請續行訴訟自屬訴訟行為,當事人聲請續行訴訟之書狀自以書狀到達法院時,發生效力,至於當事人何時將書狀付郵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矧聲請人如就相對人上開答辯狀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具狀續行訴訟,惟聲請人既未向法院具狀續行訴訟,更未就相對人上開民事答辯狀有所爭執,是聲請人就364號案件聲請續行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法院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所謂合意停止訴訟後之續行訴訟,不以聲請續行為限,如續行訴訟之行為,亦應認為已經續行訴訟,不得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參見本院四十五年台抗字第七三號判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更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且,法院是否依職權續行訴訟,並不能改變法律擬制規定之法律效果。從而原告陳稱本院未依職權續行訴訟,不生視為撤回起訴之效力云云,顯有誤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應由劉淑美、許可淳為視同上訴人許文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本件應由葉禮棋為視同上訴人葉安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智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第1項後段「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之規定,該訴訟仍繫屬原法院,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續行訴訟之聲請,尚非允當,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