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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權行為,故認為告訴人惡行重大,罪無可逭,亦即告訴人所為不可原諒之意,此觀惡行重大、實罪無可逭等用語乙後,被告於文章內隨即說明「被告已於92年2月向法院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翌(25)日公開刊載在師範大學官方網站中文版首頁(http://www.his.ntnu.edu.tw/menu.htm,現已移除),文內並以「其居心歹毒,惡行重大,實罪無可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起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茲因應該通知而不通知,因此並無行政處分書,故以無題提訟,該罪罪無可逭,觸犯天條應受制裁),揆其指訴被告及其所屬員警罪無可逭,應受制裁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師大歷史系官方網站中文版首頁(下稱系爭網頁,網址為http://www.his.ntnu.edu.tw/menu.htm,現已移除),文內並以「其居心歹毒,惡行重大,實罪無可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白己過之犯後態度良好,且曾供出毒品來源,又未販毒既遂,便存多次減刑之事由,未至罪無可逭之地步,期請顧慮被告之罪責非重,而許其藉具保、限制住居、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第一審係審酌上訴人於殺害被害人王寶玉後,僅賠償被害人家屬新台幣一百萬元,被害人家屬仍希望法院依法嚴辦,為其認定上訴人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因而量處死刑之依據之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白己過之犯後態度良好,迄今悔悟每日抄寫經書,又曾供出毒品來源,亦未販毒既遂,便存多次減刑之事由,未至罪無可逭之地步,期請顧慮被告之罪責非重、父母之想念頗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白己過之犯後態度良好,迄今悔悟每日抄寫經書,又曾供出毒品來源,亦未販毒既遂,便存多次減刑之事由,未至罪無可逭之地步,期請顧慮被告之罪責非重、父母之想念頗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原判決未具體說明第一審量刑有何不當及上訴人尚非罪無可逭,並無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的理由,即撤銷第一審以殺人罪名論處上訴人死刑,禠奪公權終身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萬元,肇事逃逸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如上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可資對照,被告本次再犯酒後駕車雖罪無可逭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本件犯罪事實自始供認不諱、態度良好,另依原判決事實之記載,,甲○○於本件犯罪過程中,並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或傷害;又其等尚未取款即被警查獲,就犯罪情狀及結果而言,其本件犯行是否天理不容、罪無可逭而有與社會永久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必須在罪責原則之基礎上,依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及其他與行為人或其行為有關之一切有利或不利之情狀,為整體評價,只有認被告之犯行情節、所犯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已達罪無可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考量本件係因告訴人拒絕而無法達成和解,是此未能和解之結果尚難全然歸責於被告,況此屬於民事賠償責任之範疇,不宜僅因民事責任未能處理完善,即認被告罪無可逭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案關極刑重典,原判決未詳實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開規定,及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之各該情狀,復以上開非無疑義之理由,即逕認上訴人之犯行確屬罪無可逭,無可教化,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一時失慮而觸法,但已坦承全部犯行不諱,犯後態度良好,應有可憫恕之處,並非罪無可逭之人,原判決雖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惟仍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未依刑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白己過之犯後態度良好,且供出毒品來源,又未販毒既遂,便存多次減刑之事由,未至罪無可逭之地步,期請顧慮被告之罪責非重而許其藉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之方式停止羈押云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77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原告要執行徒刑至少50年始有出獄之可能,依上開簡易生命表,男性壽命為77.3歲,原告等同要老死獄中,原告所犯係強盜罪,又不是到達人神共憤,罪無可逭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尊重,法官在諭知死刑之判決前,除應就該個案整體觀察,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舉科刑輕重之事項外,亦應審酌其他一切情狀,包括近一、二年來其他相類似個案有無量處死刑之情形,避免有失衡平,以及是否罪無可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念其僅因一時不慎以致誤觸刑章,並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惟雙方因對於賠償金額無交集而未能成立調解,而無法達成和解之結果,屬於民事賠償責任之範疇,自不宜僅因民事責任未能處理完善,即認被告罪無可逭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樣態(以殺人者為例,尤其是殺害之手段、方法之執拗性、結果之重大性,特別是考量被害者之人數)、遺族之被害情感、對社會之影響、犯人之年齡、前科、犯罪後情狀等各種情狀,避免有失衡平,及是否確為罪無可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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