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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提出的罪疑唯輕原則的「不成文例外」,縱依前開實務見解可認我國採取「罪疑唯輕」「原則」,亦不當然包含此不成文例外。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罪疑唯輕原則」就是要求事實審法院在窮盡調查證據後,事實仍不明,始有適用之餘地。則本件於案發後第一時間,檢、警有無至現場調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首先應闡明者為罪疑唯輕之概念,按罪疑唯輕原則,可以同時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面向來理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罪疑唯輕原則: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發展出罪疑唯輕原則。這個原則要求罪證評價之後,在法官心裡面產生懷疑時,不能確定的利益是要歸於被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同,判決原本第十五頁第十五行「而為購買」之下有記載「,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認被告H○○有以現金買回代幣之」等字,但正本卻漏載此部份文字,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判決已敘明其認定被告所竊取女用內褲數量之心證理由,且與罪疑唯輕原則並無違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頁),異議人又否認違規,自不得僅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推測異議人違規,本案既無任何證據足認異議人違規,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異議人有前揭違規事實,自應準用「罪疑唯輕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上可知,被告與上開電話門號使用者,已就毒品交易價格三千元達成協議,因被告否認販賣毒品,監聽譯文無法判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罪疑唯輕法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判決既已說明依照上揭直接、間接證據綜合判斷,足認上訴人確有前開犯行之理由,其依法所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自無違反罪疑唯輕原則可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調查證據發見真實之程序,對於原處分機關所據以認定行為人違規之事實及證據,如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法達於確信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事實時,即應依前述「罪疑唯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綜上所述,本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異議人有前揭違規事實,自應準用「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對異議人為有利之認定。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罪疑唯輕原則,而認定乙○○販賣予李金泉安非他命之次數為三次,每次賣一兩,價款三萬元,所得共九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闖越紅燈時,應係加速通過,而非似其以40公里之時速前進,衡情受處分人豈有可能仍以40公里之時速闖越紅燈,足見舉發員警所述與事實不符,該舉發員警執勤開單顯有瑕疵,應依罪疑唯輕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案既乏充足證據認定異議人違規,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異議人有前揭違規事實,自應準用「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對異議人為有利之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案除上開具有瑕疵之舉發通知單外,並無任何證據足認異議人違規,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異議人有前揭違規事實,自應準用「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對異議人為有利之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具體個案審理時,仍必須以前述罪疑唯輕、嚴格證明等原則為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除了發展出先前提到的嚴格證明原則之外,也發展出來罪疑唯輕原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以為,雖未經詢問當日實際執行員警,惟依前述情況證據及證人之證詞,並依罪疑唯輕之原則,本件執行拖吊時,異議人曾出面阻止,且依常情觀之,應有出示殘障手冊,堪以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告訴人徐尚遠之現金數額為1萬元,然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述為憑,殊乏其他證據為佐,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認定本件被告所竊盜之現金數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一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理此類案件時,應踐行調查證據發見真實之程序,對於原處分機關所據以認定行為人違規之事實及證據,如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法達於確信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事實時,即應依前述「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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