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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非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駁回裁定既已發生羈束力,參照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示,再抗告人於駁回裁定發生羈束力後再繳納裁判費,並不生補正之效力,原裁定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亦無違誤。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是為原則,故當事人補正起訴要件之欠缺,必須在法院駁回其起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起訴要件之效力。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是為原則,故當事人補正上訴要件之欠缺,必須在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上訴要件之效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法院所為之裁判,須對外表示,始發生羈束力,如僅制作裁判書,並未依法定之宣示或送達程序,對外表示,則實際不過一種裁判文稿,並無羈束力之可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4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何時公告而已發生羈束力?抗告人於該裁定發生羈束力後,是否仍未補繳裁判費?即遽於107年7月16日以上訴人未依限補正裁判費,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自有未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法院所為之裁判,須對外表示,始發生羈束力,如僅制作裁判書,並未依法定之宣示或送達程序,對外表示,則實際不過一種裁判文稿,並無羈束力之可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4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是為原則,故當事人補正上訴要件之欠缺,必須在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上訴要件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破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是當事人補正聲請要件之欠缺,如係在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該補正即仍有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是當事人補正上訴要件之欠缺,須在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之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已於112年3月3日送達相對人時發生羈束力,故抗告人無從於原裁定發生羈束力後之112年3月6日再繳納抗告費以補正其不合法之抗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是為原則,故當事人補正訴訟要件之欠缺,必須在法院駁回其訴訟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法院所為之判決,須對外表示,始發生羈束力,如僅制作判決書,並未依法定之宣示或【送達程序】,對外表示,則實際不過一種裁判文稿,並無羈束力可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於網站公告主文時已生羈束力,抗告人於發生羈束力後之翌日,即同年5月30日始向原法院繳納裁判費,自不生補正之效力。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補正上訴要件之欠缺,應在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之效力。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補正上訴要件之欠缺,應在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之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僅限於有上開規定情形,始得撤銷或變更已發生羈束力之裁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補正上訴要件之欠缺,應在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故當事人補正抗告要件之欠缺,須在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即不生補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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