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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依陳素雲、劉建利之請求,聲請扣押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收受訴外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商銀)聲請扣押系爭保固金債權之執行命令,扣押範圍為4,747,348元及執行費;再於108年9月20日,收受訴外人單文程聲請扣押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扣押人即被告鄭乃華吳茄生李綵鈴上列聲請人因受扣押人等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許可後聲請扣押其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刑全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並無相當理由認為有必要扣押,聲請人聲請扣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上開一覽表編號2、4部分,雖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詢問聲請人是否仍欲聲請扣押被告、王珈臻之帳戶,聲請人(承辦員警)表示:本件不再聲請扣押被告、王珈臻之帳戶等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詳如卷內之民國108年11月5日扣押調查報告及109年1月30日聲請扣押補充理由書所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26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扣押聲明異議人於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之退稅款並扣得新台幣48,618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前揭規定可知,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告訴人有權向法院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扣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詐騙蔡舜傑等145人之詐欺案件,聲請人認第三人持有該不詳被告詐欺犯罪所得,聲請扣押該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當事人」,並無聲請法院對被告或第三人扣押財產之權利,檢察官復未就本件有保全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等提出釋明並聲請扣押,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法院未依抗告人之聲請扣押系爭款項,復未說明有何不能扣押之原因,逕以抗告人之聲請不符保全證據之要件,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其認事用法,自有違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聲請人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意旨又未釋明其向本院聲請扣押之依據,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扣押財產,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0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瑞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部分,依據債權人聲請狀之記載,該第三人址設於屏東縣里○鄉○○巷0000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檢察官聲請扣押被告之財產,應予特定,一方面滿足比例原則之要求,禁止過量扣押,另方面避免誤扣不得沒收之財產,使無辜之他人蒙受損害。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能逕認檢察官聲請扣押之物係屬犯罪所得而為得沒收之物,亦不生保全執行沒收犯罪所得(追徵)之問題,無由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予以扣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扣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告訴人既無上開聲請扣押之權,倘提出聲請,除法院斟酌案情結果,亦認確有扣押之必要,而無庸再為無益之駁回者外,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2號裁定意旨參照)。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犯罪嫌疑人張功伯犯罪嫌疑人左靜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7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被告之犯罪所得範圍內聲請扣押,並未包含如原裁定附件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投資,核與該署114年3月6日函所述文義不相符合,故本件檢察官所聲請扣押之被告財產究竟為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撤扣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扣押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戶名:「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5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合於比例原則,是聲請人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此部分財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准許扣押抗告人4人分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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