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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非自然犯的舉動犯,而有已受請求未予判決及法院組織不合法的當然違背法令,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刑法上之犯罪有「自然犯」與「法定犯」之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自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劉自然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查本罪本質上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其可罰性不若一般自然犯之惡性較大,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罪後迄未償還貨款等一切情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自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655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陳自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39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自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433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謝自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係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上開2罪不僅犯罪型態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而酒醉駕車固值譴責,然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惡性究難與殺人放火、搶奪等一干自然犯相比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將信託資金轉入自己帳戶,所換得之連動債亦在臺北富邦銀行名下,違反信託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應依信託業法第五十一條處罰等情,惟信託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係保護社會或國家法益,與自然犯之財產罪章所保障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具有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法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係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上開二罪不僅犯罪型態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而酒醉駕車固值譴責,然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惡性究難與殺人、搶奪、強盜等自然犯相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罪本質上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其可罰性不若一般自然犯之惡性較大,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罪後尚未將所欠價金全部清償,亦未將標的物返還告訴人公司等一切情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罪本質上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其可罰性不若一般自然犯之惡性較大,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罪後尚未將所欠價金全部清償,亦未將標的物返還告訴人公司等一切情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係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上開二罪不僅犯罪型態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而酒醉駕車固值譴責,然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惡性究難與殺人放火、搶奪竊盜等一干自然犯相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係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上開二罪不僅犯罪型態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而酒醉駕車固值譴責,然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惡性究難與殺人放火、搶奪竊盜等一干自然犯相比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見新修正之公司法,基於公司負責人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就違反公司章程之角度言,係負責人與公司間之民事責任關係,就逾越登記核准之範圍,係行政義務之違反,本質上與具倫理非難性之殺人強盜等「自然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係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上開二罪不僅犯罪型態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而酒醉駕車固值譴責,然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惡性究難與殺人放火、搶奪竊盜等一干自然犯相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此不僅適用於自然犯;即國家為貫徹其一定行政上目的所規定之法定犯,因法令公布後,即推定人人皆知悉,亦同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共危險罪,上開二罪不僅犯罪型態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而酒醉駕車固值譴責,然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惡性究難與殺人放火、搶奪竊盜等一干自然犯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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