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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㈥、自訴人始終否認合建及列為起造人,準此自訴人不願列為起造人毋庸置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自訴人丁○○無非係以:㈠被告甲○○檢察官在偵辦自訴人涉嫌毒品案件時,未查驗自訴人之尿液是否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即聲請法院裁定將自訴人送觀察、勒戒,而承辦該案之戊○○法官,竟在當時自訴人之尿液尚未有檢驗結果時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縱使自訴人收受之建造執照漏未登載一樓除供住宅使用外亦可充作停車空間,亦不足使自訴人因此受有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證人丁○○於原審證稱向自訴人借款一事,均未獲得被告之同意,而交付予自訴人並以被告名義為發票人、面額一百萬元、二十萬元之本票,其上自訴人之印文,係未經被告同意私自刻的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觀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被告與自訴人等之上開協議內容,並無自訴人對豪成公司終止委託貸款之表示,而自訴人亦無對新光公司撤銷同意書之通知,則被告於新光公司匯款後予以領取,仍不違反原先自訴人等委託貸款之約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未向該管公務員提出刑事告訴,並無誣告之行為,此為自訴人所明知;在自訴人身為法院調解人熟知法律之情形下,卻仍向警察提出告訴後,更提出自訴,顯然自訴人有誣告之行為及意圖,因認自訴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自訴人查獲之模具及成品是依中興公司及榮民公司工程契約所訂立之數量七千六百四十二個,為自訴人授權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自訴人丙○○無非係以:㈠被告甲○○檢察官在偵辦自訴人涉嫌毒品案件時,未查驗自訴人之尿液是否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即聲請法院裁定將自訴人送觀察、勒戒,而承辦該案之丁○○法官,竟在當時自訴人之尿液尚未有檢驗結果時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原審乃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自訴人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具狀陳明其無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當庭答稱是遭自訴人檢舉所賜等語,另於檢察官偵查時亦如是答訊,在外並不時宣稱其被判刑係因自訴人檢舉所致,致自訴人逢人即需解釋,非常困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陽公司或自訴人公司)在原審法院之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子○因恐其與自訴人公司間之民事訴訟無法獲勝,明知被告即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即自訴人以前之女友楊伶櫻亦於原審法院到庭證稱:「我與自訴人一起跟本件互助會,用自訴人的名字跟。」、「自訴人知道被告用他名義簽本票,也有同意。」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依自訴人之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可知自訴人並非長期居住國外,自訴人對系爭股票當然有支配權及處分權,雖股票之買賣有時由自訴人之母親徐玉琴與戊○○直接聯絡,但自訴人長期居住北部,母親在中部,自訴人委由母親出面操作股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確係持屆期提示必會因發票人印章不符遭退票之支票向自訴人行使詐術佯以借款為由向自訴人詐騙,自訴人並因而受騙交付借款之事實,亦堪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本院中已表示願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並先付十萬元予自訴人有收據附卷可按,原審未及審酌而謂被告分文未付,尚有未合,自訴人之上訴意旨雖未以此指摘,惟原判決既有可議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經二樓遇見乙○○,自訴人基於禮貌對乙○○微笑,詎乙○○竟大聲喝問自訴人「笑什麼」,隨即將自訴人之右手臂大力扭至後背,並推向牆壁,又自二樓樓梯猛推自訴人至樓下撞牆,因自訴人以手護頭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案經自訴人戊○○提起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自訴人查獲之模具及成品是依中興公司及榮民公司工程契約所訂立之數量七千六百四十二個,為自訴人授權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當庭答稱是遭自訴人檢舉所賜等語,另於檢察官偵查時亦如是答訊,在外並不時宣稱其被判刑係因自訴人檢舉所致,致自訴人逢人即需解釋,非常困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下稱自訴人)在原審法院之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乙○○係協豐工程行負責人,被告丙○○係通正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通正公司)負責人,被告甲○○係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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