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307號
114.10.29審查裁定
則,同條第5項規定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已剝奪聲請自訴人之抗告權,違反平等原則及憲法訴訟權保障;(二)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號及114年審裁字第273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違背
113年審裁字第316號
113.04.03審查裁定
告,再經系爭裁定三以刑事訴訟法並無自訴代理人得為自訴人利益提起上訴之規定,且自訴代理人亦非可類推解釋同法第346條有關原審之辯護人或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規定,故自訴代理人不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查第一審判決,第一審法官係審判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或自訴人之自訴,都不是審查自己所作之先前裁判。縱同一審級之前、後次裁判法官有重複,各該審級在程序上仍係完整的一個審級,刑事被告並未因此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查第一審判決,第一審法官係審判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或自訴人之自訴,都不是審查自己所作之先前裁判。縱同一審級之前、後次裁判法官有重複,各該審級在程序上仍係完整的一個審級,刑事被告並未因此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需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即可免責,又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應就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負舉證責任等語。【35】 (四)聲請人四【36】 1.言論自由係基本人權,非僅因現代社
會台字第13359號
110.12.24
程序進行之階段及被告防禦權行使,一概剝奪被害人之自訴人地位,相較於採合併審理方式,顯非同等有效而侵害最小手段,不符比例原則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並未為確
107年度憲二字第137號
110.12.10
39年台上字第73號刑事判例有關刑事訴訟制度之「自訴人」資格認定,亦有相類似之違反憲法之虞及本院釋字第297號解釋(聲請人誤植為釋字第279號解釋)應予補充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53號
110.07.16
得更審名存實亡而落空,徒具形式,剝奪聲請人等作為自訴人之訴訟程序權與實體權。又,釋字第178號解釋已被其後所作成之釋字第256號解釋所變更,而依釋字第256號解釋所示再審程序應迴避
110年度憲二字第25號
110.05.07
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剝奪自訴人審級利益、聲請再審權利及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484號
109.10.23
等之證詞;2.確定終局判決將訴外人等視為證人而非自訴人傳喚,致免除其舉證責任;3.本案各相關機關公文書之內容未附證據,法院仍肯認其證據能力;4.本案鑑定單位完全配合警方說法,提供不
會台字第13039號
105.07.29
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對於案情單純、犯罪事實明確,且自訴人就書狀書寫與訴訟程序有一定理解者,仍要求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
會台字第12806號
105.02.04
被告接受公正、合理、迅速審判,而合理限制檢察官、自訴人之上訴權,以落實嚴格法律審。核聲請人所陳意旨,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訴訟權,及有如何牴觸憲法第一
會台字第12132號
103.09.26
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僅係命自訴人補正律師為代理人,屬中間裁定,而非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聲請人對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雖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
會台字第11775號
102.12.20
,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下稱系爭規定)僅限為更正審判筆錄之目的始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會台字第10126號
99.12.31
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自訴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及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保障私有財產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881號
99.10.08
檢察官上訴確定。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使檢察官或自訴人就一審無罪判決,在無任何新事實、新證據或新法律論述之情形下,得提起上訴,形同賦予檢察官或自訴人無限制之上訴權,迫使被告接受第二
會台字第9503號
99.02.12
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就自訴人不服法院命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之裁定,得否聲明異議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九六號刑事裁定已表示之見
釋字第665號
98.10.16大法官解釋
定。」又第三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自得提起抗告。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
會台字第8518號
97.02.22
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至聲請人主張該決議增加不適用自訴人強制律師代理規定之要件,違反法定原則與程序從新原則,使聲請人已遭受自訴人不合法上訴之侵害,且法院判決對於自訴人非法取證之證據,
會台字第7875號
96.11.16
十一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九五號偽造文書案件,對於自訴人當庭以書面撤回第二審上訴,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而認本院院字第六八二號、第九八三號、第一三六三號解釋之內容,有牴觸憲法第
會台字第8572號
96.09.14
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增訂自訴人應委任律師代理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6719號
96.07.13
人之被告聲請閱卷之權利以及行使該權利之方法;至於自訴人無檢閱或抄錄卷宗證物權利之部分,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等相關規定亦業已改採強制律師代理之自
會台字第8230號
95.11.03
(二)本件聲請人,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第一項)。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第二項)」,係對於人民之訴訟權為不合理之
會台字第7940號
95.05.26
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九十八號刑事裁定:「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聲請人爰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委任律師並提出委任書狀;聲請人另以自訴人
釋字第610號
95.03.03大法官解釋
與該裁判相關等情形;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就檢察官或自訴人何時收受裁判之送達、其得聲明不服而未聲明不服以及該等裁判於何時確定等事項,並無法院、檢察官(署)或自訴人應通知被告及關係人等之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