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害人與有過失責任,是否以具有識別能力為必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抗辯原告就本件侵權行為與有過失,為無理由: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與有過失之規定本係基於誠信原則而來,亦即在社會生活倫理或道德之要求上,如被害人疏於注意避免或減少損害之發生,即為與有過失,此與被害者是否有違反法定注意義務,毫不相關,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既係代位洪海川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承擔洪海川之與有過失,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全額,並無理由,應認洪海川與有過失為4成等語置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前揭說明,不應允許被告藉由與有過失原則以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以免悖於與有過失之立法意旨。從而,被告為原告與有過失之抗辯,殊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64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原判決先認定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之退學原因有無「與有過失」後,再參照上揭最高法院判例認本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退學之原因應負與有過失之責任,亦無違前揭判例及法規意旨,則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有適用與有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一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項規定乃為公平衡量損害賠償權利人及義務人之法律關係而設,至於被害人主觀上是否與有過失、與有過失之比例如何等,均屬法院事實認定之範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攸關其是否與有過失及過失程度之判斷,有待調查釐清。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一審卷三九、四○頁、原審卷一二五頁),原審未遑調查審認被上訴人有無與有過失之情事,遽以本件無民法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等詞,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尚欠妥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既依系爭協議請求,自無與有過失之適用;縱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亦不負與有過失責任。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2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失放任利息擴大部分: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以公平、誠信原則為法理基礎,分配損害之風險承擔比例,且債務人除得對被害人為與有過失之抗辯外,亦得以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續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認伊應負賠償之責,蘇桐葳應負90%以上之與有過失,王月麗等放任當時未成年之蘇桐葳無照超速駕駛,監督不周,亦與有過失。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是否與有過失?⒈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3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主張本件有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云云,惟法令上並無課予原告查證、防免遭受詐騙以致損害發生或擴大之義務,依前揭說明,應不允許被告藉由與有過失原則減輕賠償責任,以免悖於與有過失之立法意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倘先扣除保險給付,再扣除與有過失部分,無異減少賠償義務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自應先扣除與有過失後,再扣除已領取之保險給付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照超速駕駛,監督不周,亦屬與有過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各損害賠償項目分別依與有過失之比例折算後再加總,與附表所示各項加總後再依與有過失之比例折算,計算結果必然相同)。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另上訴人主張系爭仲裁判斷認定上訴人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得終止系爭契約,卻又認伊與有過失,但伊既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得終止系爭契約,自無「與有過失」可言,且系爭仲裁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