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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得依同法第18條第2項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抵押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埔聲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參照八十八年十二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座談會決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二號解釋理由書中(舉輕明重)之法理,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附條件裁定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雖稱其違憲審查之聲請,可依「舉輕明重」法理,比照或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回復原狀聲請」之情形云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抗告人援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及高等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15裁定,主張本件應依「舉輕明重」之法理,許抗告人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5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法院固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然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依舉輕明重之法理,應准其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按: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理由書中(舉輕明重)之法理,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附條件裁定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民事訴訟法就法官於訴訟案件非為證人或鑑定人而需迴避者,分別於同條第1、2、3、4、5、7款定其規定,是以不生同條第6款舉輕明重問題,而認呂明坤法官依同條第6款舉輕明重法理應自行迴避情事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聲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其抗告程序中,法院尚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債務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聲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抵押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參考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尚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則本票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依舉輕明重之法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作形式審查,對該本票債權存否,不作實體審究,如該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勝訴確定,則其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二號解釋理由書中之「舉輕明重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七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舉輕明重」之法理,聲請人聲請裁定供擔保停止執行,洵屬有據,經審酌兩造間本案訴訟情狀,爰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擔保後,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前揭強制執行。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舉輕明重」之法理,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額後予以准許。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舉輕明重」之法理,聲請人聲請裁定供擔保停止執行,洵屬有據。經審酌兩造間本案訴訟情狀,爰許聲請人提供五百萬元為擔保後,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前揭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其抗告程序中,法院尚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債務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簡聲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議之訴時,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抵押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舉輕明重」之法理,聲請人聲請裁定供擔保停止執行,洵屬有據。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舉輕明重」之法理,聲請人聲請裁定供擔保停止執行,洵屬有據。經審酌兩造間本案訴訟情狀,爰許聲請人提供貳拾萬元為擔保後,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前揭強制執行。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舉輕明重」之法理,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額後予以准許。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0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185條第2項規定,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本件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裁判意旨,對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影響權益更大之解散裁定,依舉輕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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