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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一「著手」之點予以區隔,已經著手即為實行,尚未著手則為預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未著手則為預備。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揭二則最高法院判決,仍認「如僅著手於該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仍不能以加重竊盜未遂論」、「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案共同被告呂紹新縱已實行竊盜未遂,被告鍾光銓行為仍非「著手」:㈠法律解釋:1.關於共同正犯的著手問題,雖然通說以「一人著手全部著手」為原則(交互歸責)。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定加重條件之實行,而尚未著手實行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尚未著手搜取財物),仍不能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間接正犯之著手時期,究應以利用人對被利用人予以指示時認為著手,或以被利用人實施利用者指示之動作時,始為著手,有主觀說、客觀說之不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間接正犯之著手時期,究應以利用人對被利用人予以指示時認為著手,或以被利用人實施利用者指示之動作時,始為著手,有主觀說、客觀說之不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須以著手實行而不遂為要件,既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仍不能繩以加重竊盜未遂罪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當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作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猶謂「㈠按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若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仍不能以該條竊盜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第 5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竊盜罪係以秘密方法將他人管領中之動產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其犯罪行為,應以移置動產之初為犯罪著手之始點,並非財物在時間上有密接遭支配之危險性,即謂係著手,故如尚無任何著手移置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況按刑法上所謂之未遂犯,依照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係限於「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始得構成,所謂「著手」是基於犯罪由決意、準備、著手、實施等階段的判斷,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在心中所盤算擬具的犯罪階段計畫為基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正欲啟門著手行竊時」即被扭獲,是於竊盜之行為尚未著手實行,乃仍予維持第一審以該條未遂論處之判決,自難謂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行為有犯罪之決意、陰謀、預備及實行等四個階段,在預備與實行之間,有一「著手」之點予以區隔,已經著手即為實行,尚未著手則為預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此觀之刑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是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當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作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預備犯則指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前之準備行為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附件)二、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侵入住宅行竊,以何時為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感認行為人以行竊之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即應認與竊盜罪之著手行為相當,而所謂搜尋,乃係以眼睛查看財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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