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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 筆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1 條預覽 ↗
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本刑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預覽 ↗
定期應辦事項,一屆期末,承辦人員須即著手辦理;月計之件,不得逾越七日,年計之件,不得超過四十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預覽 ↗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9 條預覽 ↗
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罪其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亦同 未遂罪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預覽 ↗
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3 條預覽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或紊亂國憲而著手實行者為內亂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 14 條預覽 ↗
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第 27 條預覽 ↗
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 三、應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散會前提出。 四、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公證法第 126 條預覽 ↗
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預覽 ↗
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預覽 ↗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第 29 條預覽 ↗
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提出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提出者。於下次會議提出者,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9 條預覽 ↗
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作形式審查、說明或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等,經公證人說明撤回應繳納之費用,請求人仍堅持撤回之情形。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3 條預覽 ↗
審判之案件,其辯護事項包括事前協商案件進行方式、著手審前準備工作、開示或請求開示證據、參與選任期日程序,於審判程序開審陳述、自主調查證據,及為其他有助於達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目的之必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以預防破壞優良司法風紀事件之發生,並從下列各點著手:(一) 經常接近所屬,深切瞭解其性向、隱衷及生活情形,並盡力解決其困難。 (二) 提倡正當娛樂,力謀增進所屬福利,以提高工作士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預覽 ↗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
著作權法第 106 條之 2預覽 ↗
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自該生效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自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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