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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胡志祥就所犯本件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犯行與被告李翠霞、林禹伸間;被告李正屏、林麗芬、李冠緯三人就所犯本件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核被告樊芸彤、樊慶儷、楊配治等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張盛頓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蔡佳軒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被告與陳志斌及施憶華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三人就所犯本件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犯行與石素真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陳振興、陳雅琪分別係參選人謝春蘭之配偶、女兒,基於刑法謙抑原則,縱其等自身遷徙戶籍尚且不構成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則陳振興、陳雅琪提供房屋稅單供他人遷入戶籍之行為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霞、林禹伸間;被告李正屏、林麗芬、李冠緯三人就所犯本件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犯行與被告胡志祥、林禹伸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等旨(見原判決第十六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本院上開判決意旨已揭示行為人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時,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即成立上述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其與朱宏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陳其清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歐陽麗棉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張碧淑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丙、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洪能芳、洪隆嘉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撤銷原審判決部分:原審以被告三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事證明確,認被告三人就所犯上揭妨害投票罪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被告所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部分,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金門地區,而將戶籍遷入候選人歐陽儀雄之戶籍內,並前往投票,影響候選人票數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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