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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款處以行政罰鍰,非謂受媒合之當事人已為給付之報酬,得因此行政管制措施規定,而得請求返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況所謂「基於行政管制之目的」,任何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所採取之不利處分,不論係管制性處分,抑或裁罰性處分,本質上均屬立法者為進行管制之目的所運用之手段,故實不得概以「基於行政管制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0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況所謂「基於行政管制之目的」,任何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所採取之不利處分,不論係管制性處分,抑或裁罰性處分,本質上均屬立法者為進行管制之目的所運用之手段,故實不得概以「基於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7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惟查:㈠鑑於人民之經濟活動成果是用民商私法或相關職業行政管制法令來加以界定、維持與鞏固,所以在稅捐法制上,有關稅捐客體對主體之歸屬,原則上要在民商私法或職業行政管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①以獨資商號形式成立計程車客運業之車行,其變更負責人之事實,僅涉及其於行政管制層面,由何人就車行之行政管制事項負責之問題,就私法交易層面,權利主體仍分別歸屬前
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司調字第3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難期待相對人願就上開涉及公法上行政管制事項到院與聲請人達成私法上協議,應無調解實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7條亦有明文,惟車籍資料登記並非車輛所有權移轉之生效或對抗要件,僅為行政管制措施,該登記既與私權無涉,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8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7條亦有明文,惟車籍資料登記並非車輛所有權移轉之生效或對抗要件,僅為行政管制措施,該登記既與私權無涉,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7條亦有明文,惟車籍資料登記並非車輛所有權移轉之生效或對抗要件,僅為行政管制措施,該登記既與私權無涉,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7條亦有明文,惟車籍資料登記並非車輛所有權移轉之生效或對抗要件,僅為行政管制措施,該登記既與私權無涉,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車籍資料登記並非車輛所有權移轉之生效或對抗要件,僅為行政管制措施,該登記既與私權無涉,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40號裁定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0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況所謂「基於行政管制之目的」,任何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所採取之不利處分,不論係管制性處分,抑或裁罰性處分,本質上均屬立法者為進行管制之目的所運用之手段,故實不得概以「基於行政管制之目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再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從事勸募活動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社會秩序或稅捐等其他行政管制法令,仍應視各該法令規定判斷,尚非取得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所定許可,即可不受其他行政管制法令規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1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管制目標之達成,完全有賴於義務人盡其公法上義務。若義務人因此將責任推卸給所委聘之管理社區輔助人,行政管制目標即無從達成。
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該項規定性質為公法上之行政管制規定,非謂逕給予同一建築執照基地所有人私法上主觀權利,自不得以之做為其對法定空地通行權存在之請求權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12日公布之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係為防止災害發生、管制建築物密度,所為之行政控管,若不遵守此規定,主管機關自得不發給建築執照;但若建築房屋時,已符合此行政管制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行為人違反相關行政管制規定,並不必然屬侵害他人權益之不法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制人民權利之規定,均得透過「基於行政管制之目的」之解釋擴大裁罰對象,規避行政罰法之適用,使行政機關所擬定法律規定不明確之不利益轉嫁於人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制人民權利之規定,均得透過「基於行政管制之目的」之解釋擴大裁罰對象,規避行政罰法之適用,使行政機關所擬定法律規定不明確之不利益轉嫁於人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然按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專用車」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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