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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傳票應記載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規定,其目的無非在於確保被傳喚人之同一性,其記載如有錯誤,於必要並非屬不能更正之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收受之傳票縱有誤載「被傳喚人出生年月日」及漏載「被傳喚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之情,然此等作業錯漏客觀上實難令一般人對於宣股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亦不足以釋明宣股法官就該案訴訟結果有何利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傳喚人如係被羈押者,法院自應先開提票自羈押處所提解至法院,被傳喚人本人無可能自行到庭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收受之傳票縱有誤載「被傳喚人出生年月日」及漏載「被傳喚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之情,然此等作業錯漏客觀上實難令一般人對於宣股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亦不足以釋明宣股法官就該案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就上開香港法院傳票內容以觀,被傳喚人為香港華源昌有限公司,被告於聲請狀中自承其為該公司股東,是被告並非該公司負責人,是否須親自至香港出庭,亦非無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前述犯罪事實,業據依法執行公務之蕭志偉指述綦詳,核與同行之證人林蕙菁、翁偉哲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傳喚人為黃瑞原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蕭志偉之公假證明單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案由乃傳票、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第2款、第77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乃為使被傳喚人、被拘提人明白係因何案件遭傳喚拘提,且為避免相同案由之數案件混淆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99號開庭通知(相對人為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開庭通知(相對人為被傳喚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挖補、盜用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張添興與書記官陳明建之印文,挖補前揭多紙傳票上之「二十四」、「九」、「被告」等字樣,並重新繕打被傳喚人姓名為「甲○○」(丙○○離婚之配偶)後,偽造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該案承辦法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填具審理單,除一方面擇定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開庭,並依上開被告原留住址傳喚外,且同時就包含被告乙○○在內之各被傳喚人住址,批示請書記官再行函查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傳喚通知書並非拘票,不能要求被傳喚人馬上與警員一同至警局,否則何須傳喚,原判決所謂被告等要求上訴人前往警局說明之行為,乃依法行事,惟究竟依何法行事,原判決並未說明,顯有理由不備。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該案抗告人李浩業於審理中有選任辯護人許瑞榮律師替其辯護,此有前揭抗告人李浩業於抗告狀所提各次準備程序傳票上之記載可知,另佐以上開傳票傳喚抗告人李浩業之被傳喚人地址復係記載為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局核發應到日期為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十八時之傳喚通知書一紙在案,遂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許,與同事朱義政同往新竹縣新豐鄉○○路大不同魚池,持新竹縣警察局檢肅流氓之傳喚通知書送達被傳喚人關白乾收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25日晚上6時40分許,為警在前揭贓車遭棄置地點尋獲該贓車(已發還莊亦佳),並扣得詹億祥所有之黑色半罩式安全帽1頂、本署104年度偵字第24533號竊盜案件之被傳喚人即詹億祥之刑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台東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0七號等案號之刑事傳票,挖補、盜用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張添興與書記官陳明建之印文,挖補前揭多紙傳票上之「二十四」、「九」、「被告」等字樣,並重新繕打被傳喚人姓名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原告更換完成系爭車輛玻璃貼紙後,該男子未依約取車,經原告以所留手機號碼通知該男子,其僅表示會盡快取車,嗣原告在系爭車輛內發現一紙新竹地檢署發出上載「被傳喚人朱政凱」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74至179頁)、戴勇之大陸地區公安製作之詢問筆錄、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扣案筆記型電腦內被害人戴勇之身分證件影本、偽造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被傳喚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距貴院路遙遠,除非被告承諾調解時願意現場全額現金賠償,其他和解方式變數太多且曠日廢時,被傳喚人將不克前往,請貴院依法辦理,爾後也不須再通知被傳喚人,惟本人對於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該執行命令傳票上所載被傳喚人為異議人,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該案之受刑人亦確為本件異議人無誤,則附件聲明異議書狀內第一點及具狀人部分,有以打字方式記載「郭O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提出與「趙長鵬」、「wang」之對話紀錄,均可見「趙長鵬」、「wang」曾傳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關於本案之刑事傳票翻拍照片(被傳喚人為告訴人,見偵卷第97頁、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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