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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就其所主張之事由,並未依法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空言主張,要非可信,難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法官迴避事由。是其聲請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謂其無吸毒犯行,要非可信。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異議人所稱其係事後再喝而達於酒測表所示之數值云云,應係嗣後卸責之詞,要非可信。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字第3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益見被移送人所辯與客觀事證未符,要非可信。準此,被移送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吸食笑氣之行為,洵堪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0年7月15日20時45分),扣除上開不得訊問期間(3時22分+2時45分=6時7分)後,被告人身自由遭拘禁期間並未逾24小時,是被告主張聲請羈押程序不合法云云,要非可信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上開答辯,要非可信。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王禮維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依現行車輛監理制度,汽、機車所有人欲拋棄車輛前,均需辦理車牌註銷及車輛報廢之程序,被告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既明知前揭機車仍懸掛車牌,自無誤認係無主物之可能,其上開所辯要非可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抗告人辯稱,係因服用感冒藥及打針,致尿液中有嗎啡陽性反應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要非可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進而參與本案犯行,其之後不會再返回蔡坤宏住處居住等語【見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73號卷(下稱聲羈卷)第46頁】,足徵其嗣後改稱若獲交保,會返回蔡坤宏住處居住云云,要非可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出生別係「長男」,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被告稱其有同父異母之大哥是否屬實,已非無疑,本院復查無證人潘安雄之資料,足徵被告前揭所辯非真,要非可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當時僅稱只記得在家飲酒,其後即不復記憶;然至本院審理時,距案發已有5月,其反而能詳述在河堤旁飲酒之過程,顯然不合情理,故其在本院所辯應為臨訟卸責之詞,要非可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予更正)、偵查報告1份等在卷足稽(見偵卷第2、9至10頁),足認被告確有竊取上開鐵門之犯行,是被告於檢事官詢問時空言否認有何竊盜犯行,應屬飾詞圖辯,要非可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盆之事實,其雖辯稱:伊以為盆栽沒人要云云,但查,該盆栽既是放置在他人住處門口前,而非放置在堆置垃圾之處,且該盆栽並非無財產價值之物,被告空口謂其以為該盆栽沒人要云云,要非可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事後指稱其尚有懷疑,告訴期間應不進行,與常情不符,要非可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二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調查局檢驗結果與台南市衛生局檢驗結果相符,足見抗告人以台南市衛生局檢驗技術有瑕疵,進而質疑該局檢驗公信力,要非可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警訊時稱其是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許向「阿明」借得上開機車,則其竟於三日後即同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許仍為警查獲騎乘上開機車,可見其辯稱:與「阿明」約定隔天要騎回去云云,要非可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5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既知悉該離婚證書僅有曾泳詮與證人簽名,並無告訴人乙○○之簽名,足徵被告斯時應知悉曾泳詮與告訴人乙○○仍尚未離婚,是被告辯稱誤以為曾泳詮與告訴人已離婚云云,顯屬卸責之詞,要非可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合以上被告行兇之兇器、被害人之傷勢及被告行兇當時情緒所受刺激等情觀之,被告揮刀時應有致人於死之犯意甚明,其空言辯稱無殺人犯意云云,應為卸責之詞,要非可信。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其在偵查中翻異前詞,否認該傳真機係供經營六合彩使用云云,與常情不合,要非可信,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依被告於觸動警鈴後拒絕商家再測試其背包,並佯稱欲再選購商品等情,顯見其確係意圖偷竊,因東窗事發後始畏罪情虛,其謂係因至商店門口丟棄垃圾之故始不慎觸動警鈴云云,要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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