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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九九八號公懲判決預覽 ↗
公懲會委員諸公的邏輯顯然是這樣的:⒈公懲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不包括訓示規定。⒉①訓示規定者,遵守與否都無所謂的規定也(遵守自然最好;不遵守也不構成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之規定,該拍賣公告應登報公報或新聞紙,為強制規定,非訓示規定,故拍賣公告未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拍賣依法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依被告所稱係屬訓示規定者即應予刪除等語,則法律中豈非只有強制規定,而無注意、訓示規定?足見被告不諳行政法立法原理原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因訓示規定與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有所不同,訓示規定不具有強制遵守之法律效力,倘若認為上開3年辦理期間僅係訓示規定,則於未依法處理祭祀公業土地時,其土地仍應保持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抗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該判決顯有違背法令,嗣抗告人提再審之訴,原審竟以該規定係訓示規定非強制規定,縱未於期日通知書上記明,亦不生適用法規錯誤之問題,此徵諸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十三條規定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依同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補充附記訓示規定。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因訓示規定與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有所不同,訓示規定不具有強制遵守之法律效力,倘若認為上開3年辦理期間僅係訓示規定,則於未依法處理祭祀公業土地時,其土地仍應保持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再審原告主張系爭確定判決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之規定均屬訓示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尚難採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人固以前詞主張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係屬訓示規定,並無命其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之必要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29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同條第1項所定30日限制,於人民即生失權效果,而第4項所定2個月限制,依本院89年度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於行政機關卻僅屬訓示規定,稅捐稽徵兩造間在武器地位上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上揭說明,登載新聞紙僅係訓示規定,在上開拍賣程序進行前,既未經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聲明異議,則於拍賣程序終結後,再就該部分程序為聲明異議,即有未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文,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刑事合議庭之裁定縱然違反上開規定,仍於裁定之效力無影響(臺灣高等法院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明確計,並利繼承關係早日確定,爰改列為第三項規定,以示此通知義務係屬訓示規定。」,可知該通知義務之規定僅為訓示規定,與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生效與否尚屬無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545號判決在案,惟原告業已於111年5月19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1枚可憑,依前開說明,同時裁判之規定僅為訓示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法「不得抗告」之案件,不因裁定教示欄誤載「得抗告」而成為「得抗告」,亦即裁判書末頁有關是否抗告之教示欄位,僅屬訓示規定之記載,縱然有誤,亦不生影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法「不得抗告」之案件,不因裁定教示欄誤載「得抗告」而成為「得抗告」,亦即裁判書末頁有關是否抗告之教示欄位,僅屬訓示規定之記載,縱然有誤,亦不生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將6個月聲請期間之限制解釋為訓示規定,並主張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應不予適用云云,均無足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院就本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直至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後,於同日即111年10月11日始分案,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無法於上開刑事判決同時裁判,惟依前開說明,此同時裁判之規定僅為訓示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認為其是訓示規定,則同處理細則第23條及第28條也是訓示規定,更甚者整個處理細則都可以是訓示規定,原審見解荒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年簡上再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次,訓示規定係指逾越是項期限,不生行政處分違法之效果,非謂不拘束行政機關,亦不因此免除行政責任(詳如後述);訓示規定之立法本意在於督促行政機關應儘量在期限內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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