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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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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7
108年度憲二字第322號
108.10.25
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時,規定應使用本國語言,性質屬訓示規定。選舉委員會不應為差別待遇,於其以「準國語英語」發表美國林肯總統之「蓋茲堡演說」時,強制關閉電源、直接消音。其他候選人唱誦山
會台字第12278號
104.03.20
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係訓示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以檢察官之上訴違反該訓示規定予以駁回,顯有錯誤,致聲請人之訴訟權遭受損害等語。查聲請人係確定終局判決之告訴人,
會台字第11433號
102.04.19
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之規定,僅係訓示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又系爭規定將計算利息之期間,回溯自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且未排除不可歸責於
會台字第8391號
97.04.18
查申請書後二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惟此係訓示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未於期間內作成決定,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僅得逕行提起訴願,期間屆滿後作成之復查決定仍有效力,依首揭規定
會台字第6532號
89.12.22
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究為訓示規定抑或強制規定事由,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4368號
82.06.18
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既稱「得」而非「應」,自屬訓示規定性質,乃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八號確定終局判決認未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即不得再行請求退還而為申請人敗訴之判決,有違憲之
會台字第4136號
81.06.12
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應係強制規定,而非訓示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六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三一號判例牴觸憲法云云。查聲請人所引上開解釋及判例,並非確定終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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