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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十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原告將原訴變更時,如有以訴之變更合法為條件,撤回原訴之意思,而其訴之變更不合法者,除駁回新訴外,固仍就原訴予以裁判,若其訴之變更合法,而其原訴可認為已因而終結者,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3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抗告人所提出訴之變更,聲明以變更之訴合法為撤回原訴之條件,原訴因訴之變更條件未成就而不發生訴之撤回效力,仍繫屬於原法院,且訴之變更以原訴存在為前提,原訴既撤回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任一人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本院卷第223至224頁)(前開訴之變更下稱系爭訴之變更,該變更後之訴訟下稱新訴)。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於本件為訴之變更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所為89、90年之年度考核部分,既前經法院為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而不得再行起訴,自亦不能於本件以訴之變更方式再為請求,此部分訴之變更為不合法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國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前揭②訴之變更部分,被告復表示反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當事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訴之三要素;其一有變更者,即屬訴之變更,當事人於第二審有無為訴之變更,應以上開三要素與第一審比較,以資判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訴訟程序既已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顯已無法利用原第一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變更(至於能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為訴之變更,乃屬另一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依上說明,原告此部分訴之變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果訴之變更不合上述情形,法院就應該依據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裁定駁回訴之變更。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4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之終結,原告既未能釋明本件有其他符合訴之變更要件之情形,則原告上述訴之變更,與前揭法條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4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之終結,原告既未能釋明本件有其他符合訴之變更要件之情形,則原告上述訴之變更,與前揭法條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原告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第二次訴之變更,有關備位聲明部分,係請求被告等應負擔代位責任。是原告第二次之訴之變更,所主張之基礎事實,顯然與第一次訴之變更主張之事實不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其第2次訴之變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已達1,342,900元(計算式:1,033㎡×1,300元/㎡=1,342,900元)、第3次訴之變更之訴訟標的價額更達1,790,100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之變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簡字第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原告將原訴變更時,如有以訴之變更合法為條件,撤回原訴之意思,而其訴之變更不合法者,除駁回新訴外,固應仍就原訴予以裁判,若其訴之變更合法,而其原訴可認為已撤回,因而終結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合法要件等規範,而得任意為訴之變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之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已變更,實難認定係本於同一基礎之原因事實而為訴之變更,則此訴之變更,既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情形
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簡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訴之變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原告在第二審程序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則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亦即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因合法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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