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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上訴人等於本案所指訴被告偽造私文書之前述犯罪事實,並不包含在上訴人等於前案時請求確定之訴訟客體範圍內。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上訴人等於本案所指訴被告偽造私文書之前述犯罪事實,並不包含在上訴人等於前案時請求確定之訴訟客體範圍內。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人請求判決之事項為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前並未經任何實體確定判決,自得訴訟客體,法院對之應為實體之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刑罰權祇有一個,在訴訟上不得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不符確認訴訟之補充性,起訴核與確認訴訟之要件不合,且以非屬行政處分之系爭舉發通知單作為訴訟客體,於法不合,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法應予判決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為相對人所主張「108年12月18日電郵」,然本件訴訟實際上並未經任何準備程序,尚未確定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341號事件與本件訴訟分別係以何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刑事審判之範圍,應與訴之範圍互相一致;案件已否起訴,是否曾經判決確定,應視其為訴訟客體是否單一為斷,犯罪事實單一,在實體法上僅生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上為一個案件,單一訴訟客體,應以一判決終結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刑罰權祇有一個,在訴訟上不得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係因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客體,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關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以檢察官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犯罪事實為準,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而定之。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三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係因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客體,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係因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客體,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213號確定判決之訴訟客體為原審判決附圖編號H、I所示建物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9號確定判決之訴訟客體為原審判決附圖編號A、B、C、D、E、F、G、J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自訴人於自訴狀內已明確載明被告為何,訴訟客體即已確定,法院僅能於刑罰權對象同一之範圍內進行審判,不容自訴人於自訴程序進行中變更被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一部分犯罪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固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所定,惟在數罪併罰之情形,各罪訴訟客體個別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上訴人等本件被訴共同販賣愷他命之犯罪事實,並不包含在前案請求確定之訴訟客體範圍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成為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時,則該先前之行政處分因其存續力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當事人如以後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而非以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依上所述,被告典當系爭車輛另涉及之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券之犯行,惟細繹公訴人之起訴書,顯非公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犯罪事實,亦即未經起訴,而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犯罪事實,復為本院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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