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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之核心領域,為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50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應儘速確定受理訴訟審判權限之裁定而為,以保障抗告人之訴訟權,非本件訴訟權限事件範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應僅限於限制提起訴訟本身,倘若提起訴訟之不利益,均屬私人間限制訴訟權之範圍,則將使所有民事敗訴之一方,均進入私人間限制訴訟權之範圍而成為訴訟權之第三人效力涵蓋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7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第5項)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固稱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等語,然而,該解釋係針對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上開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規定,所誡命、被課予義務之主體乃為國家,要求國家應依照訴訟權之性質、社會生活之現實及國家整體發展之狀況,對於人民之訴訟權提供適當之制度保障,私人間尚無從直接援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規定對他方為權利上之主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3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有礙憲法訴訟權之保障。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謂下級審法院之裁判,侵害其憲法訴訟權,此非上述憲法訴訟權保障之內涵甚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4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權之保障即應優先於一般權利之保障,於此情形下,訴訟權之行使就令損害他人權利,然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惡意」(即其係因相當合理之懷疑而訴請辨明是非曲直),即應認此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70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再字第1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牴觸公平審理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回復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就告訴人而言,享有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而此訴訟權應該完整,不得殘缺不全,毋庸置疑,包含其在訴訟上享有充分之救濟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字第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第2項)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又原告亦無何訴訟權受到侵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權乃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事涉國家司法權之行使,非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而訴訟權是否存在,亦非原告與被告間有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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