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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蔡秋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相對人蔡鴻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元,相對人蔡萩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元,相對人蔡靜文應負擔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1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⑵綜上,原告陳慧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484元;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3,156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洗相片費用100元非法定訴訟費用之範疇,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均應予准許,並依附表2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本院核定訴訟費用,為求共有人負 負擔比例 擔訴訟費用額之總和為聲請人預納之金額,除元以下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1.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41元(5110÷15≒3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如本案在上訴中,尚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故為避免困擾,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期,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9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六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5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況查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3條係規定執行費之徵收,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9條係規定訴訟費用之加徵(即提高訴訟費用徵收數額),而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6條係規定非財產訴訟之訴訟費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就其中先行於第1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依第1審訴訟費用判決主文認定之,其餘未於第1審確定及第2審部分之訴訟費用,則依第2審訴訟費用判決主文認定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和解筆錄成立內容第四項所示「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即訴訟費用由繳納訴訟費用之各該造負擔,無須由對造負擔。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27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總額32,587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按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係在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相對人若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日,給付應由伊等負擔之第二審廢棄第一審判決部分之訴訟費用271元予相對人,故伊等已全數清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原裁定命伊等應連帶賠償相對人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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