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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年9月10日七六社三字第460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繳土地使用費不再退還,墓基則無條件收回,有經台灣省政府社會處76年9月10日七六社三字第46075號函核准實施之花蓮市私立東山安樂園公墓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14條第2款之規定可稽,該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3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該管法院依法究辦。再依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1、13、14條,臺灣省國有財產管理暫行辦法第1、8、15條、臺灣省各縣市暨鄉鎮公產管理規則第1、24至27、31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行政訴訟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繳土地使用費不再退還,墓基則無條件收回,有經台灣省政府社會處76年9月10日七六社三字第46075號函核准實施之花蓮市私立東山安樂園公墓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14條第2款之規定可稽,該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對該管理辦法第26條於104年度8月14日已作充分解釋:「除考量促進紛爭前端迅速解決之功能,提高金融服務業參與並接受調處之意願外,可歸責性較低案件分攤計收之服務費亦宜予減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管機關依此規定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該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勞保局依本法第28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另章程第3條及第14條,均為規範該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其中第3條明訂「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而第14條另明訂該法人財產保管及運用規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應懸掛於前項執行業務處所明顯處,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4條定有明文,該條修正理由為:「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不應限制農藥管理人員之執業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為經濟部下轄國營事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等事項,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以及退撫辦法(依該法第33條制定);且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內政部為管理公寓大廈之安寧及安全,在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前,已於81年1月3日制定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第14條規定:「公寓大廈及社區建築物之共同基地與共同使用部分等共同事務之管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7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原告為被告泰源訓練所依據訓練師管理辦法聘任,依據該法第14條規定訓練師之請(休)假、福利互助、生活津貼、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法令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對於客運業營業車輛是否免徵通行費,有裁量權限,並非只要符合要件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即當然免徵通行費,是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對於免徵通行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該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管法院依法究辦。另依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1、13、14條,臺灣省國有財產管理暫行辦法第1、8、15條、臺灣省各縣市暨鄉鎮公產管理規則第1、24至27、31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管法院依法究辦。另依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1、13、14條,臺灣省國有財產管理暫行辦法第1、8、15條、臺灣省各縣市暨鄉鎮公產管理規則第1、24至27、31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該段期間應予扣除。管理辦法第1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受通知補繳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自可依該記載確認其車輛是否有行駛於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是否需繳納費用及應繳納之金額,該記載核與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該段期間應予扣除。又依上開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自領證之日起每滿3年換發1次,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期滿前後1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逾期未換發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受通知補繳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自可依該記載確認其車輛是否有行駛於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是否需繳納費用及應繳納之金額,該記載核與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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