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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核,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遊艇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但保險法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
民宿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民宿名稱。 二、民宿地址。 三、經營者姓名。 四、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及登記證編號。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民宿登記證之格…
海堤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度總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擊情形。 二、海堤堤身效能狀況與水閘門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
排水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刪除)
河川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河川治理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但管理機關得因事實之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 其他機關在同一水系實施相關治理…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自行拆除。如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票券金融公司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並應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保險業決議解散前,應先擬訂維護其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之具體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救護車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遇有重災害、空襲及各項救護演習時,各單位所設置之救護車,均應接受衛牛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聯合指揮調配。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持有核配量之使用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季採購之氟氯烴品名、數量、使用量、用途說明、庫存量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並…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各機關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及保密之義務。借調或調用機關用畢後,應即歸還。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署應按日將簽發國庫支票情形,編製簽發國庫支票清單備查。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進口酒之地理標示。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於特定彩券之特定發行期間內,停止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 二、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已申請暫停營業中,或現已為暫停或終止營業…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糧食非經糧食管理機關之通知或許可不得出倉。糧食出倉應按年期先後,先進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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