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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非上訴人92年11月18日公告所指之調查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③本案八十九年一月廿五日調查程序中表示:壬○○每次都只拿一張支票來借錢。渠沒錢,所以決定再向渠阿姨調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聲請人主張於調查程序曾當場聲明「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當時承審法官打斷陳述,回以「我們沒有這種聲明」乙節,經本院法官勘驗當日調查程序錄音內容略為:「法官:原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於本院調查程序後具狀表示希望法院並給予緩刑機會云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本院綜合卷內客觀事證,認被告於偵查及第1次羈押訊問庭、調查程序庭初始時所為認罪之供述,較其於第2次羈押訊問庭、調查程序庭所為否認犯罪之陳述及辯解為可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聲字第4號智財裁定預覽 ↗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於106年12月11日調查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案件,於110年7月15日之調查程序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個人法律上權利之理由,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其聲請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係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8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緣本院原定於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2時20分許,就上開案件行調查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次 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調查程序中自白明確) 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四七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8 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聲請人前於本院98年度賠字第5號調查程序中,於開庭錄音時間至15分16秒許時,確稱:「撤銷」等語,表示放棄聲請即撤回之意,業經本院勘驗無訛(見本院調查程序勘驗結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國再微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原判決明知系爭庭期係行言詞辯論程序,竟仍曲解為行調查程序,而未適用前揭規定判決再審原告勝訴,顯然適用法規有錯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據被告丙○○於本院調查程序時辯稱:伊在前往甲○○處調現途中,有以電話徵求陳春長同意等語,並據證人陳春長於本院調查程序時證稱:丙○○有先於伊行動電話中留言,其以伊名義在一支票上背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上開調查程序筆錄之記載,既主要係針對政府提供之學費補助,且依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執行流程予以對照觀察,業顯然與系爭執行事件之內容無涉,則原告逕執上開調查程序筆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一)證人丙○○○於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調查程序中結證稱:(訊以:發生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合議庭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同時發出審理之傳票及補正彭、何二人年籍資通知書,其補正年籍資料是為審理而非調查程序,其理甚明,是法官在草草三次調查程序後,即欲徹底禁止自訴人在調查程序中詢問被告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過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如須另經調查程序,或就形式上觀察,尚不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金勳、林育安於偵查及本院調查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林金勳、林育安、黃介臣、黃淑貞等4人相互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即在場目擊者楊曜彰、吳俊毅於本院調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證人即告訴人曾玉鈴於警詢及本院調查程序中之指訴(見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本院卷第39頁至其背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警卷第8頁),於本院調查程序翻異前詞,能否逕採,本值存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26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㈢上訴意旨又謂:「從上開書證形成證據資料之調查程序,原審法院未依其請求,傳訊訪談人到庭親自說明訪談經過,顯有未依職權調查及調查程序違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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