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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無所謂調處不成立之規定,上開前司法行政部頒「提示高等以下各級法院辦理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注意要點」所指「調處不成立」云云,均無法律依據,且上開注意要點業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無所謂調處不成立之規定,上開前司法行政部頒「提示高等以下各級法院辦理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注意要點」所指「調處不成立」云云,均無法律依據,且上開注意要點業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九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由前揭爭議須知修正前後之規定與參考範例之規定旨意得知,「視為調處不成立」與「視為不服調處」顯有不同,惟前開法令將兩者,均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換言之,無論為「視為調處不成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3年12月24日調處不成立後,由許逸相擔任記錄作成之調處不成立筆錄,惟該不成立筆錄上僅記載申請人為被告,對造人為原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⒏至原告所稱被告雲林縣政府蓄意違反縣府租佃委員會如系爭函文檢附調處不成立筆錄四決議事項部分,查租佃雙方就委員提出之意見,並未達成共識,本案當場宣佈調處不成立,調處不成立筆錄並經與會委員及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在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將如何依該「調處不成立」之「調處結果」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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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訟未經調解、調處不成立為由,駁回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系爭契約第27條第1項雖僅約定就契約所生爭議如調處不成立即應付仲裁,惟關於仲裁人或仲裁機構則未具體明定,但聲請人於調處不成立後既已依上開約定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本件抗告人就系爭土地之租佃爭議,聲請調解、調處不成立部分,如尚未經彰化縣政府移送,抗告人仍得依法促請彰化縣政府移送原審法院依法審理,併予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原告因享有受調處之權利,又於調處不成立時享有「可以申請徵收或優先承購之權利」,故當屬本件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業經上開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則應補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且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若業經上開委員會調解、調處不成立,應補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未經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逾期未補正,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洵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按行政院45年1月6日台(45)內字第0048號令明文規定:「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若於調解調處不成立後仍許反覆調解或調處,將使人民之訴訟權於無形中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張仲源、張仲慶、張仲宗、張仲富、張素怜就其等與被告李永嵩間租佃爭議事件,曾申請南投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嗣因調處不成立,經南投縣政府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果爾,相對人雖向高雄市三民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並經調處不成立,移送法院審理,能否免收裁判費,即有研求之餘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楊文察楊乃玉楊明政陳楊明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勳、陳錦源間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內,補正曾由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之證明,如未補正,本件將視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依法予以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重劃會理事會如不服該「調處不成立」之「調處結果」,而逾期未訴請法院裁判時,又將如何依該「調處不成立」之「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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