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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中,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鍾子翔於本院一0二年度審訴字第三三三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羅瑞賢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聲請閱覽系爭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考量吳孟哲於前述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中非繼承人,為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且其已表明同意於前述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有同意書附卷可查,本院認由其維護相對人之權利尚屬適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訟中,聲請為相對人陳梅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張月英於本院一一○年度竹簡調字第三七四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陳梅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因伊之債務人李茗華迨於行使其得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伊為保全債權之必要,自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對被告劉永苓等人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受理中,亦有該民事案卷可資參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代位人朱科紘之債權人,聲請閱覽前揭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固據提出本院94年度促字第502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末以各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不因何繼承人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王坤南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由全體繼承人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本件爭點所在:⑴原告可否代位請求分割遺產?⑵分割方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並非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又未能提出經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全體當事人同意閱卷等證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訴訟代理人王三仁被告李奇龍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本件聲請人與原告蔡易成、蔡依伶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5號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聲請選任被告張良全即張文隆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林真理子即林張瑪琍於本件請求分割遺產訴訟中,為被告張良全即張文隆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及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5年度家救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確認證人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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