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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被告於受請求權人即訴外人楊永標之賠償請求時,本即得扣除原告先為之給付醫療費用16,786元,然仍與請求權人即訴外人楊永標為上開訴訟上和解,則不論被告與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再者,依原判決之論述方式,即與請求權人高玉念之理由加以比對,似認請求權人高玉念部分,因上訴人給付賠償金額在先,請求權人高玉念與被上訴人和解在後,因而有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一名身著紅衣之男子更持槍指著請求權人楊德隆並喝令下車,隨後再由另一名男子將請求權人楊德隆壓制在地,並以言語對請求權人楊德隆叫囂....請求權人楊德隆遭壓制期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冠宇、劉嘉盈、豊志龍、潘金福侵權行為時點之證明資料;㈡①本件保險之被保險人既為劉光輝,則原告據以代位請求權人,而得對「被告」行使損害賠請求權之依據,及應供證明之資料、②請求權人4人對被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告依本法之規定,在理賠請求權人4人後,自得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給付請求權人4人各50萬元保險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4人對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補償請求權人因上開搶奪案件,於原審審理中經通緝,於105年11月17日自行至本院到案,經原審訊問後,認補償請求權人涉犯搶奪罪嫌疑重大,補償請求權人於原審審理中數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保險人依上開規定對請求權人為保險給付後,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在保險人給付金額之範圍內,自生法定債權移轉之效力,而由保險人取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需於得請求期間內,具備請求權人之身分即可。
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1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求權人,付款方式除給付每一請求權人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予本人外,以直接電匯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權,對被保險人而言仍未生移轉之效力,故此際請求權人仍得對被保險人為免除或拋棄其請求權之行為,在此情形即有因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或拋棄約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李素敏分別受有損害之種類、範圍、金額;被告過失之比例;原告代位請求權人林榮俊、李素敏對被告之請求權、及其得代位請求權人林榮俊、李素敏請求之範圍,提出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㈡提出載明前揭事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無抗告人黃柏翔等另5名請求權人(父母及子女)及戶籍、喪葬費用、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資料,無從確認請求權人究有幾人及其等請求之範圍、依據。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續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薪資而為起訴主張或和解,亦即相對人就其積欠請求權人之薪資予以清償而於起訴主張或和解時將對請求權人損害賠償請求金額,先予扣除應給付給請求權人之薪資,尚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微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及其修法理由略以,「為保障請求權人之權益,免除請求權人在等待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期間過長而致其請求權有罹於消滅時效之虞,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請求權人己○○○醫療費用收據,金額為5750元之單據,列印日為96年1月2日,收據日為94年9月30日,原因在於請求權人第二次提出申請時再次提供之單據副本,其於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請求權人經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後,對損害賠償義務人有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時,始有其適用,故該規定係為保障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不因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義務人:葉囿徵,限制範圍:全部全部平鎮市○○段000地號葉黃秀子葉囿徵民國103年10月15日平資字第13020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葉黃秀子,內容: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以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債權人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請求,依同法第25條第4項規定,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原法院以:㈠依抗告人提出之99年7月29日國家賠償請求書(參見原法院卷第2宗第3頁),其上之當事人欄內僅記載國家賠償請求權人為温文棋,並未記載抗告人為請求權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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