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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表明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本院卷一第253至255頁及第273至275頁),而民事準備狀㈢記載對被告永達公司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79條前段、對被告連惠玲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既經本院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確認原告不再主張、且被告亦已專就更正後請求權基礎進行答辯,並表示不同意原告追加請求權基礎(此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表明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及各個被告構成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與符合前開構成要件事實之證據,按下列格式提出書狀:一、被告甲:㈠請求權基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先位聲明請求權基礎: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第503條、第259條第2款、系爭契約第4條3項1款。備位聲明請求權基礎:類推適用民法第502條第1項、系爭契約第4條3項1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反訴聲明第4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金額?㈣反訴聲明第5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原告應具狀敘明其請求權基礎,並依請求權基礎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倘請求權基礎為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同時提出於分配期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本件原告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本即應確認有何請求權基礎,並於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是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當庭始追加請求權基礎,難謂不可歸責於原告、或不許原告提出有顯失公平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民事準備㈡狀追加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為備位請求權基礎,本院未就上開備位請求權基礎予以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乙:㈠請求權基礎:○○○○○○。㈡被告乙符合上開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如有多項構成要件事實,請分列之):⒈…。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務必將先位之訴、備位之訴之請求權基礎予以區分,且僅需表明請求權基礎,無庸再論述原因事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於原審起訴狀原列民法第184條、第474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南司簡調字卷第11頁),嗣於原審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借貸關係,至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給付87萬9000元,請求權基礎為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嗣後變更請求權基礎為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擇一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營抗字第4號智財裁定預覽 ↗
,請求原審先審理抗告人依據營業秘密法為請求權基礎之請求,僅在法院不能依據營業秘密法等請求權基礎為抗告人有利判決時,才審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18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雲公司為被告,何以對徐泰平追加請求權基礎,原告復變更為附表所示之先、備位聲明及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536至537頁)。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於107年7月3日庭期表示之請求權基礎有誤,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以本狀變更請求權基礎」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並主張依民法第94條、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請求權基礎,而伊於當日明確請求原告確認請求權基礎,若事後再為變更或追加,則伊不予同意,該日原告即表示,請求權基礎確認為民法第509條及544條,而原告於同年9月2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智財判決預覽 ↗
,請求本院先審理原告依據營業秘密法為請求權基礎之請求,僅在本院不能依據營業秘密法等請求權基礎為原告有利判決時,才審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18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誠信原則僅係法律原則,不得據為請求權基礎而作請求。請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依據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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