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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5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徐諒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查旨揭請願書內容與台端112年4月14日致行政院請願書相同,本部業以112年5月16日文版字第1123012285號函復在案(諒達)。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案違建物內嵌有鋼管柱另經豐原市公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豐市工字第三三八八五號函請台端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文諒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30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說明...二、本案本處業以91年4月23日北市工建寓字第0916328300(0)號函函復在案(諒達)。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本府前經就上開案,依各事項查證結果顯示69年核發建照時應不存在,並於90年1月30日90府建城字第28109號函、90年3月28日90府工建字第45658號函復台端在案(文諒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一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基府工都字第○七三二二七號函復:「二、台端所陳情之個案,本府已以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基府工都字第○六三八○九號函覆在案(諒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7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台(84)內民字第8481201號函示規定辦理,故本府分別前以92年7月17日府民禮字第0920165121號函、93年10月13日府民宗字第0930257993號函(諒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6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分處遂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九二六一○五七二○○號函復抗告人略以:「...本分處前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九二六○九二三六○○號函復台端(諒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案經臺北巿政府地政處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北巿地一字第九0二一二一0一00號函(副本諒達)核示略以:『‧‧‧說明二、本案經本處以九十年五月一日北巿地一字第九0二一0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9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查本市建築管理處96年3月1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67540300號函(副本諒達)載之本案建造執照號碼為『96』建字第0093號,且其所附之『建造執照注意事項附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路○段六四號一樓及六八號地下一樓,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本處業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寓字第○九一六三二八三○○○號函函復在案(諒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段六四號一樓及六八號地下一樓,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本處業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寓字第○九一六三二八三○○(○)號函函復在案(諒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乙節,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97年11月17日營屬宅字第0970070052號及內政部97年11月20日內授營宅字第0970188208號等二函(諒達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97年11月20日府工使字第0970065791號函係謂:「主旨:貴會函詢有關貴社區第15樓用途疑義,本府業已於97年11月3日府工使字第0970062162號函復在案(諒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890號行政裁定預覽 ↗
84)內民字第8481201號函示規定辦理,故本府分別前以92年7月17日府民禮字第0920165121號函、93年10月13日府民宗字第0930257993號函(諒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3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路184之1號後巷拆除防火間隔(巷)違建物以便逃生及設置下水道乙案……說明:……二、本案前經本處90年9月10日北市工衛西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臺端在案(諒達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已與被害人劉原諒達成民事和解,請求給予緩刑,使被告有自新機會等語;經查,被告上訴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未指摘,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說明:…二、…查貴社業已將理、監事補、改選及章程修改變更登記案送本府社會局審查,本局將依102年10月31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236575900號函各項說明(諒達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2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次查,被告之勞工局95年2月8日高市勞局二字第0950002881號函復原告,略以:「高雄市政府於94年12月3日以高市府勞二字第0940053050號函(副本諒達)貳、實體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說明:…二、貴公司因進度持續落後及自身財務問題影響旨揭工程進度,本公司前以108年8月1日皇工字第1080000285號函催請改善(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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